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上海 >> 黄浦区 >> 半淞园路 >> 国际贸易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半淞园路国际贸易律师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赵海晨律师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26年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58岁
邱国开律师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5年
陈江律师
陈江律师
黄浦区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
万梅律师
万梅律师
黄浦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律师
黄浦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吕芝荣律师
吕芝荣律师
黄浦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
梁学军律师
梁学军律师
黄浦区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
郭毅律师
郭毅律师
黄浦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甘建华律师
甘建华律师
黄浦区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俞敏律师
俞敏律师
黄浦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半淞园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国际贸易律师
南京东路 外滩 半淞园路 小东门 豫园 老西门 
全国国际贸易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
·家人卖假冒商标产品被派出所抓走了,事...
·想找律師協助辦理上海的房產繼承...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了,仲裁委判决单位败...
·租赁房屋没有到期,房东就要赶我们走,...
·我受了工伤,单位没给报,我自己报了工...
·房款已经交了,房东不肯交房,我能起诉...
·询问某部门是否具有某法定职责以及举报...
·丈夫在国外去世,如何继承在国外的遗产...
·我大爷在前几年在一个公司工作,昨天拘...
·我儿子电信诈骗罪拘留在江宁区看守所,...
·我是才毕业的学生,在公司开发票,现在...
·浦口房产买卖律师...
·上海市看守所_上海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和...
国际贸易法律常识
·什么情况下遗嘱可以不用执行?
  有些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遗嘱,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实际执行,这些遗嘱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前已经死亡,该遗嘱不能执行。例:高某立下遗嘱,表示将从其遗产中拿出2万元存款留给父母。但是,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去世。这种情况下高某所立遗嘱没有给付的对象,因而不能执行。(2)继承开始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灭失,该遗嘱不能执行。例:韩某立下遗嘱,将私房两间及房中物品留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儿子。但由于
·怎样当好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重要步骤,由于遗嘱的执行发生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能否按照遗嘱人的本意执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保护,都与遗嘱执行人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当好遗嘱执行人,就应当了解遗嘱执行人的有关知识。第一,遗嘱执行人的类型:(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瞩执行人。”一般来讲,由遗嘱人亲自指定的遗嘱执行
·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由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是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高院关于继承法意见中28条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情况。但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继承法第七条的行为,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是否也丧失继承权呢?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既然被代位人已丧失了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亲属,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该法典第572条规定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代位继承。我国台湾民法第1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代位继承的如下特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
↑回顶部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黄浦区半淞园路律师首页 黄浦区半淞园路律师找律师 黄浦区半淞园路律师在线咨询 黄浦区半淞园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