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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 认定为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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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也无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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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概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及登记的质押财产仅概括性描述为出质人自合同签订之日及之后,现在或将来、实际或可能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利益。该描述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数量及状况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确,故双方虽对案涉质押合同办理了质押登记,但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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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超过保修期,是否免除开发商质量担保责任 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需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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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满担保人在催看通知书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