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看守所_安徽省看守所地址和电话,安徽省各市县看守所拘留取保候审,律师会见出庭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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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看守所位置在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凤麟路12号,是关押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安徽省各市县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一览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地址:合肥市安庆路310号 合肥市..看守所:0551-2695401 合肥市第二看守所:0551-2695445 肥东县看守所:0551-7716368 肥西县看守所:0551-8833622 长丰县看守所:0551-6506429 淮北市第二看守所:0561-3111926 濉溪县看守所:0561-6862530 亳州市看守所:0558-5122835-602 利辛县看守所 蒙城县看守所:0558-7622312 涡阳县看守所:0558-7278336 宿州市看守所:0557-3662910 萧县看守所:0557-5093911 灵璧县看守所:0557-6032582 砀山县看守所:0557-8096699 泗县看守所:0557-7011324 蚌埠市..看守所:0552-4115406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0552-4111367 怀远县看守所:0552-8316180 固镇县看守所:0552-6012488 五河县看守所:0552-5081311 阜阳市看守所:0558-2610588 阜南县看守所:0558-6793166 颍上县看守所:0558-4428110 太和县看守所:0558-8298885 临泉县看守所:0558-6536223 界首市看守所:0558-4841770 淮南市看守所:0554-6415290 凤台县看守所:0554-8689618 滁州市看守所:0550-3567797 来安县看守所:0550-5632858 全椒县看守所:0550-5034729 定远县看守所:0550-4291116 凤阳县看守所:0550-6021522 明光市看守所:0550-8101589 天长市看守所:0550-7304699 六安市看守所:0564-3872916 霍邱县看守所:0564-6023202 霍山县看守所:0564-5038689 金寨县看守所:0564-7064924 舒城县看守所:0564-8621274 寿县看守所:0564-4100484 马鞍山市看守所:0555-2422976 当涂县看守所:0555-6734345 巢湖市看守所:0565-2313012 和县看守所:0565-5328504 无为县看守所:0565-6311764 庐江县看守所:0565-7416027 含山县看守所:0565-4399085 芜湖市..看守所:0553-8371385 南陵县看守所:0553-6816217 繁昌县看守所:0553-7913490 芜湖县看守所:0553-8760300 宣城市看守所:0563-3775538 宁国市看守所:0563-4152067 郎溪县看守所:0563-7086670-8013 广德县看守所:0563-6050425 泾县看守所:0563-5093155 旌德县看守所:0563-8022631 绩溪县看守所:0563-8162225 铜陵市看守所:0562-2682573 池州市看守所:0566-2221010 东至县看守所:0566-7011307 石台县看守所:0566-6022972 青阳县看守所:0566-5170751 安庆市..看守所:0556-5263106 太湖县看守所:0556-4162551-4048 枞阳县看守所:0556-2811164 潜山县看守所:0556-8935030 桐城市看守所:0556-6121921 宿松县看守所:0556-7774321 岳西县看守所:0556-2172612-4452 望江县看守所:0556-7171607 怀宁县看守所:0556-4633500 黄山市看守所:0559-2323136 黄山区看守所:0559-8504066 祁门县看守所:0559-4510749 休宁县看守所:0559-7532658 黟县看守所:0559-5522172-8001 歙县看守所:0559-6852274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从上诉人经手的涉案资金的收支来看,资金主要投向是用于办理网上认证,其自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其经手的款项,全部用于办理学历认证和办理学历证书的事情上,包括给李某办理网上认证的费用830万元,给席某***的费用105万元,及给相关人员办理周口师范学院的费用,其自身并没有截留款项归自己所有或如其他涉案人员一样挥霍,其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相反,其将上述款项按照办理网上认证的重要程度按相关分工人员的要求予以支付,体现出贩卖能够网上认证学历的本意。如果其一开始就明知学历无法办出网上认证或直接以伪造学历了事,上述款项的分配方式是不符合一般.同犯罪赃款的分配状况的。 综上,上诉人虽然参与到了其他涉案犯罪活动,但是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网上认证无法办出,与其他人并无.同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未与他人谋划伪造学历证书,及.同实施伪造行为,其在主客观方面均与其他人不一致。实际上,其他人员恰恰是利用了他的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才得以顺利实施犯罪,这一情况构成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其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系被利用人,其与利用人不构成.同犯罪,应当由利用人独立承担他们自身的犯罪行为。 当然,上诉人贩卖学历获利的心态和行为也是违法的,严重破坏教育行政管理以及社会秩序,并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刑法是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对上诉人的一般违法行为施以刑事处罚是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胁迫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强行索要受害人”的财物。公诉机关仅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被告人一方的供述,由于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仅凭受害人一方的陈述而没有一个可以确切证明XX实施了敲诈行为的直接证据或者其它的第三人旁证而定罪属于明显证据不足,所以在证据未能形成充分确实的证据锁链时根本不能认定XX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侦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都是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显而易见,该案的证据完全不能符合“客观真实”的定罪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依据《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作出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无罪判决.。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顾某某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聚众斗殴罪,为初犯、偶犯,以前无前科劣迹,更无暴力性犯罪。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其并非主动挑衅斗殴,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有相关工作单位均开具有关证明,其犯罪诱因是因为对方挑衅和殴打其亲属,从法律上来讲,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从感情上来讲,这是可以理解,这种情况应该和普通的逞强斗狠的聚众斗殴有所区别,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根据其以往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经医院诊断,身患多种疾病,从人道的角度,法庭考虑其身体状况,酌情从轻处罚。2011年8月4日,经文山市人民医院诊断,顾某某患有双侧胸膜少量积液、高脂血症、脂肪肝、胆囊血肉、左肾多发性囊仲等多种疾病,其病情需要及时得到治疗.。 最后、辩护人最后还想向法庭陈述本案一个重要事实是本案的发生与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不力有一定关的..,公安机关干部有一定的责任。本案发生时丘北县.、天星.民警及相关领导人员都在事发现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责的国家机关没有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置事件,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本案发生,国家机关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情况,全盘考虑,对被告人公正判决.。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好学的在校学生。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徐某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徐某某的时候,徐某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被告人李**在2010年11月19日..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在每次抢劫时你们殴打被害人了吗?”被告人李**答:“没有打他们.。”本案抢劫数额较少,三次抢劫.抢现金590 元和三部旧手机。而且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犯罪的时候刚满18周岁2 个月零9 天,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青少年.。其心智发展水平还很不成熟,从而影响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对于未成年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应当进行延伸解读,即对于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实践中也可以作为一个酌定情节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犯罪时刚满18周岁,可改造性强;犯罪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塑造性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到社会中去,好好学.,发挥其特长,早日为社会做贡献。这也符合刑法教育和改造功能的精神。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贩毒 1、对于该起毒品交易的数量两被告的供述无法吻合,且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薛某某供述是12克冰毒加上10粒麻古(薛某某供述见《询问笔录》第25面),而俞x却供述是10克(俞x供述见《询问笔录》第18面),与起诉书的指控,毒品的数量少了2克和10粒麻古,而且柯x、朱x和宋家河的证人证言亦未提到麻古的事情。两被告人的供述有出入和矛盾之处,且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2、毒资到底是多少,两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 对于毒资的金额,各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薛某某供述是6000元,俞x和朱x供述是5000元,而薛某某当庭供述所收到的6000元是俞x的还款.。 3、毒资的交付方式,两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 据俞x供述,5000元的毒资是在海云宾馆门口交付给薛某某的,而薛某某在询问笔录里的供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到俞x的汇款6000元。一个供述是现场付款,一个供述是银行转账两者相去甚远,矛盾较为明显。 4、毒品的交付地点,两被告人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且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辨认笔录相冲突 对于毒品的交付地点,薛某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是在俞x的住房内交付的,而俞x供述是在海云宾馆门口收到薛某某的毒品。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辨认笔录,俞x指认的交易地点仍然是海云宾馆门口,这不仅与薛某某的供述相矛盾更与《起诉书》上关于这一起交易的地点相矛盾。(《起诉书)》指控,“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宣城市区俞x的租住房内,将12克冰毒和10粒麻古贩卖给俞x,得款6000元。”)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这一异常情节。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刚刚走出校门,思想较为单纯,对社会缺乏深入认知,受就业形势所迫通过开办网店谋生,因法律意识不强并受到张某鹏误导而误入歧途,触犯了刑律,这些客观因素,应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王某某受雇为张某鹏代购枪支配件时,刚刚大学毕业不长时间,因为就业形势紧张一时难以找到工作,虽响应国家自主就业的号召开办网店,经营服装。因张某鹏联系王某某要求王某某从美国..为其代购枪支配件并邮寄到香港的地址,王某某问张某鹏这样是否违法?张某鹏回答说在国内购买枪支违法,但在美国购买寄到香港不违法,王某某因法律知识浅薄、法制意识不强而信以为真,遂答应为其代购,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双方的聊天记录,王某某交代在自己的阿里旺旺账号聊天记录中都有,可供查阅)。由此说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并无故意违法犯罪的意识,并非要蓄意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而只因贪图小利、过于热心和法律意识不强被误导而走入歧途,量刑时亦应作为一个酌定的从宽情节给予考虑。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当庭主动要求退赃,以上亦均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依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实施犯罪的情节,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安徽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诉辩交易 1、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且不应属于可以补充侦查的范畴。依据前述针对本案证据的审查(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是该是由于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及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瑕疵造成的.。对于该非法证据不应当予以补侦,因为补侦应当适用于需要提交新的证据或者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事由,而不包括因为证据非法而被排除的情形。因此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控诉失败的结果。 2、如果本案未能进行补充侦查,则公诉机关有可能承担指控失败的风险。本案中证据需证明两个事实:被告人有盗窃行为及盗窃数额达到入罪标准.。而公诉机关所提鉴定结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禁不住审查,因此为避免公诉机关控诉失败导致国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辩护人建议用诉辩交易解决该窘境.。 3、补充侦查导致可能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加长。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及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监禁强制措施的可行的,但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因客观情况都未能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则有可能致使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加长,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退回补侦存在着变相加重被告人处罚的可能。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单处或并处罚金刑,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只有6-10个月.。因此,如果退回补充侦查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加长,从而更加加大对被告人加大处罚的风险。 5、补充侦查后对被告人利益产生有益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对本案补侦并对涉案手机进行重新鉴定后不能改变对被告人入罪的定性。本案中,被告人盗窃行为系客观事实,且经辩护人了解涉案手机的市场价,即使将本案退回补侦或重新进行鉴定,对被告人入罪的定性是难以改变的。且对于涉案手机的价值为1800元辩护人是认可的。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咨询律师:13865951335(俞律师) 13855173285(吴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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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075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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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72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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