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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谈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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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时,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有确凿的证明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由于出现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本案中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约定,借款人某超市有限公司应当在5月1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如果逾期归还才算违约。但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该公司已经处于实际停业状态,供货商纷纷起诉,其债务缠身,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种种迹象表明公司已经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待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再主张权利,可能会给出借人造成更大损失。所以,王某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了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归还借款。

.最终确认双方借款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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