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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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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房产继承法全文
1、最新继承法全文

http://h.lvshiminglu.com/law/1049.html

2、房产继承指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产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3、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4、房产继承不仅仅是继承问题,还涉及房屋继承公证,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

二、房屋继承法律咨询、房产继承条件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指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4、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fangchanjicheng/fcjc/1061728.html

5、房产继承税费

深圳遗产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提示当事人,继承遗产纠纷诉讼案件应该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深圳遗产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提示,中国遗产继承法规定: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深圳遗产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遗产继承诉讼案件管辖权
  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管辖是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深圳遗产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特别提示,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遗产继承的时间:
深圳遗产律师 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提示:根据中国遗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转继承的条件与效力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6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扶养人是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的证明;

    (5)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什么是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发生代位继承:(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儿媳或女婿是否具有继承权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5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在这里本人要着重提醒:这里的儿媳,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丧偶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在孝顺也没有继承权,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2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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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以恢复自己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因此,只有当侵害实际发生时或发生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过协商合理解决,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通过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提出,通过诉讼程序调解或判决解决。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有权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是继承权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专属被害人的请求权,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被害人死亡后,其继承恢复请求权终止、消失,不存在继承问题。

分家析产与继承的不同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9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有人所有.

  分家析产不是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规定: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起诉。


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5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继承..的权利主体,这就存在着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而当其也未用遗赠方式加以处分时,如何确定归属,无疑需要确立有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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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指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形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下:

  ① 公民死亡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 ,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当然也就不可能有遗嘱继承;同时死者也未用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包括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解除)。

  ② 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 ,或者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他们全部放弃继承或是拒绝接受遗赠。即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表示放弃或是没表示接受遗赠。

  ③ 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 ,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同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是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④ 公民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 ,一部分遗产也没有受遗赠人.。即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公民,生前虽在遗嘱中指定了受遗赠人,但并未处分其全部遗产,在其死后,未处分的部分便成为无人继承遗产。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加以区分。财产.有多以一定身份..或契约..存在为前提,如夫妻.有、合伙.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于继承开始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4日   来源: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继承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因此,继承开始后,应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便其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这是继承开始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附负担的遗嘱继承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5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所谓附负担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

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但在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在附负担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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