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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律师律师 河南•驻马店 2013-8-23 18:24:00 阅读 31860 次

律师律师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www.csj64.com。”这就是 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规定本来就是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而设的,但实践中几乎从来没有适用过[www.csj64.com。导致.执行难上加难。现在各个.执行案件堆积如山,许多当事人常年上访告状,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www.csj64.com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立法观念严重滞后。长期以来,流行着这么一种观点:“刑法规定涉及的是人身权而当事人之间涉及的是财产权,财产权不能对抗人身权,不能因当事人给不起钱就判刑坐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长三角律师网]。笔者认为人身权、财产权是相互依存的[长三角律师网]。没有人身权哪来财产权,没有财产权人怎么在世上生存。所以必须破除上述陈腐观念[www.csj64.com

   二是法律规定模糊,实践中无法执行[www.csj64.com。如什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什么是“情节严重”?虽然 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对上述条文进行了解释,但该解释仍然似是而非,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www.csj64.com

   三、拒执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即拒执罪是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判决[长三角律师网]。实践中既存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更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愿管的难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生效裁判是你.作的,为什么让我们去给你擦屁股,况且多出两个部门分工管理,既程序复杂,又多出可多托人情..这些因素,导致公安机关从来不立案,检察机关从来不起诉的状况。

   为此笔者认为必须对现有的拒执罪进行改革:

   一、转变观念,树立法律权威[www.csj64.com。记得有位学者考察了美国.后说“美国.没有执行机构,美国人不知道什么叫‘执行难’。”记得美国有这样一个判例,说是一妇女抱婴儿去法庭旁听开庭,庭审中婴儿大哭,结果该妇女以“藐视法庭罪”被判处监禁两个月[长三角律师网]。这个判例说明了美国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我们解决执行难也必须从解决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着手,让人们既敬法又畏法[长三角律师网]。

   二、取消原法条中“有能力执行”及“情节严重”的用语[长三角律师网]。将条文修改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并将 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的第(一)(二)两项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而震摄胆敢以身试法者。

   三、将拒执罪由公诉案件改为自诉案件。即由执行申请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直接到人民法院刑事庭立案。由刑事庭审理[长三角律师网]。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取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擦屁股的嫌疑,加快了案件进展速度;二是便于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的或者得到原告谅解的,原告可申请撤诉;三是可以通过开庭发现原判决存在的问题[www.csj64.com。如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告知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并告知被告依法申请再审[长三角律师网]。

   笔者相信,如“拒执罪”真得能够按照上述意见改革,案件执行率将有很大提高。必能有效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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