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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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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村村民,我们一条大村包括有20个经济社,大约有5000人。每一个经济社都有自己专属的集体发展工业用地和属于本村村民居住地的。所以一切都是属于集体的。现在某开发商看中了我们的村民地皮,言而现在村长以及村代表私自达成合约,同意改造本村的。并且收取了诚意金3000万的一半,1500万。但如果不同改造的,则需要赔偿开发商6000万。请问这些私自达成合约。是否需要得到我们这些基层村民的同意呢?那么这样的合约,是否继续成效的呢?请问村长以及村代表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问是根据国家法律的那一条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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