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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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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勇与w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被上诉人w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上诉人无权要求案涉房屋相关拆迁利益
1.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终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租房协议是在2018年12月9日,约定的租期为6月18日-12月18日,有关拆迁赔偿与上诉人无关,并补充约定上诉人可以做到政府规定日期为止。2019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提前通知上诉人案涉房屋要拆迁了,双方的合同结束,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不再收上诉人法房租,上诉人可以做到年后再搬,双方最终确认2019年12月18日以后不再交房租,上诉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到2020年2月20日。
2.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对拆迁利益作了明确约定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租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如遇拆迁乙方装修归乙方,乙方东西具体为门头灯箱、两台空调、两台电视、一台热水器、桌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赔偿归乙方),其他一切有关拆迁赔偿与乙方无关”。上述物品已经被上诉人搬走,上诉人不存在装修损失。
其次,2019年12月13日双方的谈话录音,也明确约定了,如果对营业执照有补偿,可以给上诉人,其他的损失补偿,包括营业损失,与上诉人无关。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关于营业执照的补偿。
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款是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本案被上诉人的补偿,并不是对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
3. 上诉人一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腾退,严重阻碍了拆迁工作。
上诉人本应于双方约定的2020年2月20日就搬出案涉房屋,并且2020年2月10日拆迁公告就已经发布,但上诉人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拒绝搬迁,被上诉人最终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报警处理取回案涉房屋。自2019年12月13日通知上诉人不再续租后,至2020年5月13日上诉人从案涉房屋中搬出,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也没有收取上诉人的租金,上诉人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进行搬迁,寻找其他房屋,上诉人不存在停产停业的损失,提前搬迁的奖励也与上诉人无关。
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并且租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权请求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
二、 被上诉人没有收取上诉人的房屋租金,且上诉人违约在先,无需退还押金。
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终止,2019年12月19日,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13000元,系上诉人单方面的转账,未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也没有同意过上诉人继续续租,2019年12月19日当天,被上诉人发现这笔转账后,想转回给上诉人时,发现上诉人已经将被上诉人拉黑,最终,上诉人报警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将13000元现金交还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这一事实.
2.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只同意上诉人继续免费使用案涉房屋至2020年2月20日,在此之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占用案涉房屋,且被上诉人多次交涉都不予理睬,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上诉人也不需退还上诉人押金。
三、关于上诉人提到的白酒,是因为上诉人不配合搬迁并腾空案涉房屋,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最终通过报警取回案涉房屋,并对上诉人放在屋内的白酒进行封存,在2021年7月27日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在法院门口等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清点封存的白酒并带走,但上诉人拒绝拿走,且上诉人自己违约占用案涉房屋在先,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帮其保管其故意放在案涉房屋内的白酒,上诉人自己不愿意配合拿走这些酒水,而不是被上诉人擅自搬走并占有上诉人的白酒.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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