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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答辩状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勇与w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被上诉人w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上诉人无权要求案涉房屋相关拆迁利益 1.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终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租房协议是在2018年12月9日,约定的租期为6月18日-12月18日,有关拆迁赔偿与上诉人无关,并补充约定上诉人可以做到政府规定日期为止。2019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提前通知上诉人案涉房屋要拆迁了,双方的合同结束,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不再收上诉人法房租,上诉人可以做到年后再搬,双方最终确认2019年12月18日以后不再交房租,上诉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到2020年2月20日。 2.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对拆迁利益作了明确约定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租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如遇拆迁乙方装修归乙方,乙方东西具体为门头灯箱、两台空调、两台电视、一台热水器、桌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赔偿归乙方),其他一切有关拆迁赔偿与乙方无关”。上述物品已经被上诉人搬走,上诉人不存在装修损失。 其次,2019年12月13日双方的谈话录音,也明确约定了,如果对营业执照有补偿,可以给上诉人,其他的损失补偿,包括营业损失,与上诉人无关。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关于营业执照的补偿。 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款是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本案被上诉人的补偿,并不是对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 3. 上诉人一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腾退,严重阻碍了拆迁工作。 上诉人本应于双方约定的2020年2月20日就搬出案涉房屋,并且2020年2月10日拆迁公告就已经发布,但上诉人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拒绝搬迁,被上诉人最终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报警处理取回案涉房屋。自2019年12月13日通知上诉人不再续租后,至2020年5月13日上诉人从案涉房屋中搬出,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也没有收取上诉人的租金,上诉人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进行搬迁,寻找其他房屋,上诉人不存在停产停业的损失,提前搬迁的奖励也与上诉人无关。 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并且租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权请求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 二、 被上诉人没有收取上诉人的房屋租金,且上诉人违约在先,无需退还押金。 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终止,2019年12月19日,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13000元,系上诉人单方面的转账,未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也没有同意过上诉人继续续租,2019年12月19日当天,被上诉人发现这笔转账后,想转回给上诉人时,发现上诉人已经将被上诉人拉黑,最终,上诉人报警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将13000元现金交还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这一事实.。 2.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只同意上诉人继续免费使用案涉房屋至2020年2月20日,在此之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占用案涉房屋,且被上诉人多次交涉都不予理睬,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上诉人也不需退还上诉人押金。 三、关于上诉人提到的白酒,是因为上诉人不配合搬迁并腾空案涉房屋,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最终通过报警取回案涉房屋,并对上诉人放在屋内的白酒进行封存,在2021年7月27日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在法院门口等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清点封存的白酒并带走,但上诉人拒绝拿走,且上诉人自己违约占用案涉房屋在先,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帮其保管其故意放在案涉房屋内的白酒,上诉人自己不愿意配合拿走这些酒水,而不是被上诉人擅自搬走并占有上诉人的白酒.。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租赁合同答辩状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何分工的? ·没有尽到夫妻义务离婚案起诉状 ·浦口借贷律师_南京市浦口区借贷律师处理民间借贷、企业拖欠货款、金融借款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借条民事起诉状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赠与合同需要第三证人吗?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需要第三证人吗?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赠与合同是否需要第三证人赠与行为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只要赠与人做出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既成立,无需第三证人也可生效。但是以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证人或证据,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赠与人在没有交付之前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想撤销就撤销。(除了公证和抗震救灾公益捐款)二、赠与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吗?赠与合同的赠与与撤销情况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吗?赠与合同的赠与与撤销情况是怎样的?一、赠与合同是否一定要赠与人自己写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赠与人自己写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二、赠与合同的赠. 赠与合同有一个错别字影响吗?赠与合同格式与形式内容是什么? 赠与合同有一个错别字影响吗?赠与合同格式与形式内容是什么?一、赠与合同错别字对效力的影响赠与合同错别字对效力的影响,要看错别字是否是关键性条款或关键性字句。若为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的错别字则会对协议有影响;若非实质性内容则没什么影响。建议还是更正为好,避免以后得不必要风险。二、赠与合同格式与形式内容(一)格式内容: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 婚前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婚前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法律中对于婚前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但若出现法. 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我国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我国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一、实践合同的概念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二、银行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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