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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最高人民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csj64.com。 [1]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csj64.com。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57.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59.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60.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61.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62.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63.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 64.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65.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长三角律师网。 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五、海事行政案件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85.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长三角律师网。 六、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86.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87.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或者撤销国内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88.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的案件; 89.申请认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90.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的案件; 1.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动或者事故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 92.起诉前就海事纠纷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请保全其他财产的案件; 93.海事请求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94.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 95.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96.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97.就海事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件; 98.就海事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99.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00.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01.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102.申请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案件; 103.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104.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05.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 106.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扣押、拍卖船舶案件; 107.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108.申请执行与海事纠纷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七、其他规定 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110.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111.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11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的,从其规定或者指定.csj64.com。 113.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同时废止。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11.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57.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59.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60.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61.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62.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63.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 64.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65.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110.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七、其他规定 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遇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溧水法律顾问 ·雇员死亡赔偿案件起诉状 ·南京海事法院搬迁新址 ·“江苏-东盟法商融合服务平台”正式揭牌成立 ·扬州要债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关系? 公司在成立时是需要注册资金的。注册资金的多少决定的公司的大小。可还是有些人有疑问,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关系?在这里,我们就专门查阅资料,为你解答,注册资金多少的具体作用有哪些。其不仅仅影响的是公司的规模而已。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关系:1)、公司,分为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和实行实缴制的公司。2)、2014年3月1日以后,大部分的公司都实行认缴制,即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实行实缴制的公司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公司(这类公司非常少,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其他二十几类有限公司)。4)、当看到大部分的公司执. 金融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金融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据统计,网络攻击对象为金融信息系统的占重点领域信息系统攻击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危害极大。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目前,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犯罪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建立假冒的银行、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大量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对网上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 拘留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吗?1、刑事拘留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包括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2、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二、拘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 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根据国家规定 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肯定公司规定关于“考核工资不列入计算范围”、“津贴不算”等有关公司加班工资的说法和计算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规定,职工的日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月实得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乘以1.5;休假日加班的,乘. 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劳动仲裁中止吗?仲裁期间如果一方涉嫌与本案相关的刑事犯罪,可以申请中止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独立的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受到其他情形或不同法律程序的影响。商事交易因为涉及面及视角的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救济程序上也不相同。典型的如,某个P2P公司崩盘后可能产生的刑事介入,会否影响该P2P平台在前期经营过程中的投资方、融资方、担保方之间的融资交易的纠纷仲裁解决。在仲裁实务过程中即涉及程序中止。中止程序的申请,常见的,例如:以案件涉及其他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为由,要求中止仲裁程序;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中止仲裁程序甚至移交案卷;以公司破产为由要求终结程序移交破产清算机关等等。我国的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程序.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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