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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呢?委员们支了4招。

  “劳务派遣工维权难,说明法律有缺陷,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张鸣起委员建议,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等.

  张世平委员则出了第二招: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准入审核,建立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培养具备社会责任的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没资质的派遣企业要一律清退”.

  第三招则是对劳动部门提出的。委员们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重点检查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工同酬’的含义太模糊,希望  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能够给个明确的说法。”李滨生委员表示,第四招就是明确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减少有关劳动争议和纠纷。

  “我们更希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减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张世平委员呼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2009-06-2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分享到: 0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 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延伸阅读

  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花样翻新”

  据了解,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对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给出明确、详细的范围,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措施,使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频繁出现。

  【侵权现象一】同工不同酬。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据了解,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

  【侵权现象二】保险福利待遇低。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并由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缴纳。

  【侵权现象三】“假派遣”。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避开《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本企业的职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员工与劳务派遣工的“置换”,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现象四】整体外包规避《劳动合同法》“三性”规定.。为达到在主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一些用人单位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这种发包方式表面不属劳务派遣,实质具有劳务派遣内涵和目的,在实践中更易引发纠纷。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合同法要求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如何?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钟裁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行政仲裁的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  (1)管理对象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处理工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及人员构成也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是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配置是按照《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运作的。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

   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的问题,应从近期和长远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近期: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长远: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成为所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和建设力量。但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方面,亟须从根本上得到更好地解决。
    
       一、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度十分尖锐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开始得到缓解,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欠薪逃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农民工工资方面  的问题,是农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进城就业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在被调查的4473名农民工中,有10%的农民工反映上一年以来工资被以各种理由拖欠,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金额l754元。
    
       除了拖欠工资报酬以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调查,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全部扣除。实际上多数农民工都拿不到“抵押金”,企业主会想一切办法迫使他们“主动” 提前离厂。
       (二)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组织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6小时。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竟占47%.
    
       (三)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在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是主要受害者
    
       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 2004年上半年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平均每天350人,90%以上是农民工。



年底劳动争议多律师给您四个“维权锦囊”
作者:朱军  时间:2014-01-20     浏览量 5  评论 0  0  0
岁末年初往往是劳动争议高发时期,那么普通劳动者应该如何运用好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总结了四个“维权锦囊”.
    锦囊一:工资欠条成为白条  可直接到.起诉
    老李是一名外来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苏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工作过程中老板陆续给老李发了一部分工资,剩下的6000多元工资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眼看到了年底,老板还是没有付钱的意思,老李着急了.。一位老乡告诉老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去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起诉。听到此,老李打起了退堂鼓,为6000多元折腾一番复杂的法律程序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老李来说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其他争议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涉及









其他争议,可以凭借工资欠条直接起诉要求给付工资,而不必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锦囊二:未经工伤鉴定与单位私了 劳动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黄女士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右腿被机器压断。工伤鉴定之前,工厂负责人找到黄女士,要求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12万元私了.。黄女士看到工厂态度这么好,就同意了。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黄女士残疾等级为八级.。黄女士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工厂对自己的赔偿金太低,遂起诉至.要求工厂支付赔偿金.计22万余元。工厂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并且自己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而不愿再次赔偿.。.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黄女士在进行协商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故判处被告工厂再次支付黄女士10万余元。
    律师说法:在现实中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劳动者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的心态积极与职工私了。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私了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申请撤销或变更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
锦囊三:为防被炒鱿鱼 劳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化学材料方面有着较深的造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业向黄先生抛出“橄榄枝”,开出了“技术副总”的职位,并许以“2万元”以上的月薪。为防止过河拆桥,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三个月全额薪资加上服务自然年相同月数的全额薪资”。三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黄先生将公司告上.,.认定黄先生月工资为2.7万余元,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给黄先生6.5个月的全额薪资.计17万余元。
    律师说法:如果未作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黄先生可以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同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而按照苏州市的工资水平,黄先生只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经济赔偿金.。所以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锦囊四:未签劳动合同 保存证据很重要
    2010年,胡某经人介绍到苏州一家具厂从事家具运送工作,口头与老板约定工资每日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运送家具的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为避免赔偿责任,家具厂翻脸不认人,提出小胡是厂里临时请来帮忙的。在诉讼期间,.多次让小胡补充证据,几经周折,小胡找到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在这个笔录中老板明确承认小胡是自己的员工。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该家具厂与胡某存在事实劳动...
    律师说法:虽然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保障发生纠纷后能顺利维权,劳动者在平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人民.立案、审理。且当事人申请仲裁时的劳动..主体、劳动争议事项在起诉时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仲裁时与起诉时的主体不一致,则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起诉后增加了新的劳动争议事项,则人民.对该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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