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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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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环保局投诉饭店噪声扰民,环保局一直各种拖拉……,最后答复我“监测报告A显示不超标,整改有效”。因实际噪声毫无降低,行政诉讼环保局不作为(至今尚未判决)。
诉讼期间,我发现报告A有问题,投诉监测站,监测站承认A有错,重新监测,新报告B(超标18分贝)给了环保局。
但环保局又心生一计,给我寄盖公章的通知:要求我15日内提供“正常生活受到噪声干扰”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行政处罚噪声污染。
我认为该通知是在为法定职责设置非法前提,相当于公然拒绝行政执法。
请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如果是,才能行政复议吧)。我对此通知采取什么反应:1不予理睬。2向上级投诉其刁难投诉人。3行政复议其不履职。4再次行政诉讼其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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