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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第二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详细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卫生院旁 电话:0351-7819977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8056899334 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始建于1988年,占地面积25.4亩,是一所集关押、教育、改造、生产经营、市政建设等任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 该所曾多次被评为省、市级先进集体,1991年被山西省劳改工作管理局评为“特殊学校合格单位”;1993年在全省囚犯减判工作成果展览中,被省司法厅评为“优胜单位”;1994年被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模范单位”称号;1995年在全省劳改工作“双争”活动中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单位”;1996年被太原市委、市政府评为“太原市文明单位”;1998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监狱”;2002年被太原市委、市政府评为“太原市文明单位标兵”。 。 ┝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咨询律师:18567906376(陈律师) 18168563608(徐律师) ![]()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手续...>>>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刑一...>>> ┝相关知识: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名誉权的诽谤构成犯罪吗?我们在生活当中,时常会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就是自身的名誉权利受到他人的诽谤等行为。这样的行为,容易对自身的发展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亡情况。国家针对这种社会现象,为了保障稳定的社会环境。针对诽谤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诽谤罪管理规定。那么,名誉权的诽谤构成犯罪吗?一、名誉权的诽谤构成犯罪吗?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构成要件1、诽谤罪客体要件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诽谤罪客观要件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一、法院对于重婚罪该怎么判?对于重婚罪一办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 传销诈骗罪可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筹集资金在我国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行为,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非法筹集资金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也就是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罪,那么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刑事案件家属聘请律师指引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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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 执业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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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执业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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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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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国开 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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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洋洋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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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超 律师 |
执业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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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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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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