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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详细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1436号 联系电话:021-23030808 邮政编号:200335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电话: 021-62906290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接待大厅门口,摆放着一台多媒体智能终端,在押人员家属凭专用码点击进入,不仅可以查询到在押人员日常生活消费和就医记录,就连看守所领导、收押接待岗位民警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也都一目了然。在押人员则能通过设置在监室的多媒体智能终端,查看每日食谱、阅览电子书籍,还可以订购所需日用品等。多媒体智能终端不但提升监所执法规范化,也进一步保障了在押人员的权益,很好消除在押人员家属关于“在押人员生活费用是否被克扣”、“在押人员有困难时能否及时获得法律救助”的担忧。在押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监所内的终端预约购买日用品、查询现金余额、提出约见律师申请等。在全市率先安装多媒体智能终端一段时间来,长宁区看守所变得更“阳光”、“智能”。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一批特殊的小客人走进了长宁区看守所的大门,带着一丝紧张和好奇,他们参观了这个对于自己来说是那么陌生和森严的地方。在将近一个小时的活动中,名“法制夏令营”的中学生营员们了解看守所的工作性质、现代监所的管理,感受了法律的威严和人性。 长宁区看守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最大限度地激发、调动未成年回归社会积极性、主动性,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的,针对所内未成年在押人员开设“心航”项目。青年管教组专职对所内未成年在押人员开展管理教育[.长三角律师网]。除了生活起居上的关心照顾,该项目还以调整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心理状态、提升社会适应力为切入点,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工驻所心理咨询、专业律师大讲堂、技能培训班、祭扫先烈等活动项目,积极构建促进未成年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教育矫治效果,为其今后回归社会打下扎实基础。 [.长三角律师网]。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咨询律师:18516500148(罗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 ┝相关知识: 敲诈罪其实也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一般对于敲诈勒索行为,需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那我国对敲诈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而在对敲诈勒索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具体又是怎样操作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 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 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公民的住宅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非法的闯入他人的住宅,否则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私闯民宅罪。然而,现实中有的人不仅私闯民宅,同时还有打人的行为。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私闯民宅打人是什么罪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私闯民宅打. 根据新刑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怎么判?一、根据新刑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怎么判?1、新《刑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量刑具体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哪个重?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更重。有期徒刑的时间一般较长。拘役是一种刑罚,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两种哪个轻,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具体分析。1、缓刑称暂缓量刑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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