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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地址:南通市外环东路与青年东路红绿灯向东公里与星明村交接路口向南.公里 电话:0513-85023103 邮政编码:226000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8036231135 南通市拘留所 南通市拘留所负责对市区受治安拘留的人员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 他们曾身处要职,经历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考验,为社会作出过许多有益贡献,只因没有把握好人生的坐标,被金钱私欲、灯红酒绿冲昏了头脑,一时间沦为阶下囚;他们往日西装革履,今日粗布囚衣;昔日众星捧月、风光无限,而今深陷囹圄、丧失自由;曾经家庭和睦、妻贤子孝,而今高墙相隔、亲人戚痛。如此大的反差生活、判若天堂地狱的两个世界,他们内心的失落,他们痛彻心扉的悔意,从他们的一言一语中表露无遗,他们的惨痛教训旨在告诉我们自由的可贵。 ![]() 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两家拘留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援律师信息公示上墙,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共同指导和管理。 。┝南通市拘留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专用介绍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3921104310(谢律师) ![]()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单到存款窗口办理存款手续...>>> ┝家属会见: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1.留所服刑(余刑一...>>> ┝相关知识: 抗诉审查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 抗诉审查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一、抗诉审查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意思?是新的证据可以来证明犯罪的实事。新的犯罪事实与新罪不是等同关系。新的犯罪事实,不分罪名,只关注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在判刑前没有被发现的情况。新罪,一方面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且该犯罪不是所判刑之罪;另一方面,可以与“新的犯罪事实”等同意义上来理解。二、抗诉的成立条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短信诈骗没有骗到钱成立诈骗罪吗 如今电信诈骗是比较猖獗的,而这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短信诈骗,一般在进行诈骗的时候会根据实际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定罪处罚,那此时要是短信诈骗并没有骗到钱的话,这种情况下还成立诈骗罪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短信诈骗没有骗到钱成立诈骗罪吗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还没有实际骗取到钱额,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未遂。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会判得重吗?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判得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什么?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犯罪成立并不一定会导致犯罪既遂,犯罪成立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态。成立犯罪后,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种形态,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备,还可能是犯罪中止,等等。二、犯罪既遂的几种形式:1、结果犯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涉及到侦察办案工作的展开,期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取得大量的证据。而证据的种类又分为很多种,根据证据效力大小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那么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呢?我们为您解答。一、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手续、律师会见申请程序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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