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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借贷律师_南京市江宁区民间借贷律师处理个人借款、p2p网络借贷、企业融资拆借等借贷纠纷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借贷律师专注于南京市江宁区贷款纠纷、企业债务、个人债务等,为个人及企业进行债务追讨的相关法律事务.。江宁借贷律师解决个人债务、企业债务、金融债务、建筑债务、债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问题.。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债务追讨服务,以法律的手段为债权人讨债,处理南京市江宁区债权债务案件。 ●江宁借贷律师业务范围: 为您提供南京民间借贷、借款和企业借贷纠纷相关知识以及借贷的基本问题、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等内容,熟悉借贷、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法规,专业代理南京民间借贷、借贷合同、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诉讼等各类民间借贷纠纷问题,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即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用人所有,借用人以约定的期限归还同等数量货币的合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生产经营性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 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司法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定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江宁借贷律师谈借款纠纷案的处理办法----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同被告,.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江宁借贷律师提供的民间借贷律师函 南京市XX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司拖欠李X借款一事正式函告你司: 2014年4月30日,你司向李X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是24%.。经协商,7月25日,你司同意7日内先行返还20万元本金,另外10万元重签。承诺作出后,你方迟迟不予归还20万元借款,经我方委托人多次催促,仍然不予归还,开始仅给予部分利息,后来更是本息都不予返还。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郑重向你司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你司与李X之间债权债务..明确.。你公司借我方当事人30万元,应当按照承诺归还李X合同款贰拾万元,并应依约定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你司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你司迟迟不返还承诺归还的贰拾万元借款的行为,已经从行为上明确表明对其后签订的拾万元借款不予返还,我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你司对于拾万元借款应同时归还,并同时支付利息。 如你司能在收到律师函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我方委托人李X可以适当减免你司应承担的部分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鉴于李X与你司先前良好..,为使事情得到融洽、圆满解决,在本律师调解阶段,你司如能在函告日期内履行还款义务,李X将适当减免贵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及相应违约责任;如贵司未能在函告日期内向李X返还叁拾万元借款,本律师将向.提起诉讼,依法追究你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皆由你司承担.。 专此函告,务请贵司审慎对待。 ●江宁借贷律师谈借贷案件注意事项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借贷..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江宁借贷律师谈司法实践中主要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 (一)口头约定形式.。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江宁借贷律师指出,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江宁借贷律师谈明知他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借款有效吗? 江宁借贷律师解答:无效。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江宁借贷律师谈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江宁借贷律师谈.“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江宁借贷律师提示】 “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江宁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江宁借贷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江宁借贷律师谈对借款利息的计算.。 目前的审理方法一般是:债务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交付金额低于借条载明金额,债权人抗辩差额部分通过现金交付的,参照前述现金交付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债权人无法证明差额部分实际交付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债务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条为前期本金和利息滚动后重新出具的,仅认定前期本金和合法利息,复利部分不予支持。债务人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应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江宁借贷律师谈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江宁借贷律师提示,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 ●江宁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书等(至少一种)。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江宁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的注意要点: 一、借贷要合法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江宁借贷律师建议就要坚决拒绝。 三、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四、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五、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遇到江宁借贷律师_南京市江宁区民间借贷律师处理个人借款、p2p网络借贷、企业融资拆借等借贷纠纷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 ·南京市高淳区如何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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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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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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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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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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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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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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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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