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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律援助汇总一览表
南宁共计有0个法律援助,汇总如下:相关知识: 因价格低廉,“抵押车”在市场上吸引了不少购车者的目光。有人觉得买到就是赚到,但也有人在购买后陷入各种麻烦。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炜衡律师带您了解。基本案情原告黄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高某在南宁市专业处置债权车。2023年2月,黄某联系上高某,经多次沟通后,双方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以10.8万元向高某购买一辆凯迪拉克CT5。高某承诺该车可正常上路、通过年审,并约定如原债务人或债权人欲回购车辆,须经黄某同意。签约当天,黄某在高某的销售店支付. 一、发现学校非法集资怎么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学校非法吸收或变向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应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二、非法集资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在城镇地区,房屋如果已经破旧不再适宜于人们居住,当地的行政机构可能会选择授权给当地的企业单位,让其将房屋进行拆迁重建,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立法机关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规定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一审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一、购买二手房过户程序是什么? 一、购买二手房过户程序是什么1、信息核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签订合同。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 一、车主没保交强险怎么赔偿多少钱? 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 ·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有效吗 有效。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没有经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总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分公司的负责人自行承担。因为分公司经营的业务通常应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的,这样总公司才有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 一、什么时候赔偿代通知金?离职的时候发放即可。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二、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 代位权诉讼不能调解怎么办?代位权诉讼不能调解怎么办代位权诉讼,如果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作出判决。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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