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
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
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货,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 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INCOTERMS 1990》中, 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
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 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
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的
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
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 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
如何预防C.I.F欺诈?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
合同一订立,买方 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 船舶。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
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 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
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C.I.F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