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5%以上
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
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
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
合同认定为无效
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
合同处理。无效
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
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
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
合同已具备
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