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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屋第二次拆迁怎么补偿?
有问题要咨询?南宁房屋第二次拆迁怎么补偿?一、拆迁补偿 1、第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2、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3、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 4、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拆迁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房屋价格。 5、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 6、第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7、第十五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8、第十六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作价补偿的金额; (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所需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 (四)被拆迁企业停产期间内停工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没有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按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除去奖金和加班工资)支付。停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按下列计算公式支付: 应支付人数=(被拆迁企业在岗停工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 应支付金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政府规定补贴津贴总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人数 9、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拆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私房自搭阁楼(不含在原房屋顶上加建的住房),阁楼的补偿可根据高度和质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结算;被拆迁人要求按原面积60%安置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由被拆迁人支付 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2、非住宅:营业铺面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标准补偿,其他非住宅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 二、拆迁安置 1、第十八条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的最低标准是: (一)临时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层高在2.6米以上,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砖砌墙、内墙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热层; (二)临时安置房屋应配备厨房、厕所,供水、供电和排水设施良好; (三)临时安置房道路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安置房的治安、卫生、房屋维修等工作。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离原居住点路线距离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参照公共汽车月票价格每人每月付给交通补助费。 2、第十九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及里程计算,依据本市运输价格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 不属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不付搬迁补助费。 (二)其他搬迁补助: 1、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搬迁次数并依据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 迁移营业性电话,被拆迁人要求继续营业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被拆迁人不要求继续营业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机的,由拆迁人支付原电话安装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3、三相电源的安装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就读,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3、第二十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营业铺面)房屋:办公仓库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营业铺面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请的临时工要清退的,由拆迁人按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自行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且经营手续齐全的,可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补助费,但补偿仍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已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企业停工职工工资的,不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4、第二十一条属落实政策回城户,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满十年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原住房的面积结合常住户口人数给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纳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价格购买。 5、第二十二条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超出按规定应补偿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因家庭成员结构要求分户安置的,拆迁人应视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和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给予分户安置。 6、第二十三条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置房屋内装修最低要求是:内墙刮腻子,楼地面水泥或花砖,设有独立厨房、卫生间。卫生间设蹲式便器,卧室、客厅安置日光灯,每套住房配有水、电表。 安置房竣工须经质检部门验收,质量标准达到合格以上和装修标准达到上述规定后,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由拆迁人负责,人为损坏属使用人责任的,其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旧房作为安置房的,须经市拆迁办审核,室内装修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禁止将危房用作安置房。 以上就是关于南宁房屋第二次拆迁怎么补偿的详细介绍,除了征收与补偿的范围、项目,还涉及了补偿的计算方式,各位市民可以根据上面的补偿办法计算自己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若与拆迁办有经济利益上的争议,可以先进行协商,也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是什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的是全部的合同。而实践中,针对一些具体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您知道导致其无效的情形又是那些吗?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供你学习参考。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 ·租房没到期转租合法吗 有的人在租赁了房屋后,后面因为客观原因发生改变,自己可能不能继续居住,但此时租房期限又没有到期,因此就想到转租出去。那么租房没到期转租合法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租房没到期转租合法吗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来确定,......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 不管是个人进行房屋买卖还是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主体,此时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房屋买卖能够更好的进行,一般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这个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是怎么写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介绍。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文合同编号:no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房主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并且在当地租房生活。有时候会因为各种情况,房东会提前家畜合同。如果房主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话该如何进行处理?若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房租能退吗?律师为您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怎么处理呢?租房提前解约首先要租赁双方协商解决提前解约事宜,并签订一份《...... ·房屋租赁税取消了吗 在外工作的人,很多都在为了买房而奋斗。在未购房之前,只有租房住。而房东出租房屋,依照法律需要缴纳房屋租赁税。去年房屋租赁手续费取消了,那么房屋租赁税取消了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疑答惑。一、房屋租赁税取消了吗没有取消,依然要缴纳。二、房屋租赁税新政策房屋租赁税收新政策2016,房屋租赁税计算方法。2016年......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享有名誉权,那么公司法人是否也享有名誉权,其实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 ·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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