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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有什么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有什么内容?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人觉得受诉自己案件的法院对自己的案子没有管辖的权利,因此对此异议对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意思,那么如果您此时在也正在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下面的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都有哪些,所处理管辖权异议事的一些小细节。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1) 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2) 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3、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 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4、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以上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的相关问题,案件中的当事人在人为自己的案件所受审的法院不符合该案件的管辖权是,就应该早些准备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基本材料以及申请材料,上述内容中我们为您编辑了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基本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所提供的申请案子,来审核确定其当事人所述的信息是否通过审核,以上为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 ·还没有文章 ·营山县检察信息公开制度如何完善? 营山县检察信息公开制度如何完善?检察院是我国的重要司法机关,其负责监督法院和公安部门的工作。营山县检察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也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法律文书等及时的公布信息。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公开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那么营...... ·房产抵押反担保抵期限是多长? 房产抵押反担保抵期限是多长?一、什么是房产抵押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离婚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夫妻离婚的时候若无法就离婚事项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容易产生离婚纠纷。这种情况下要想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此时需要先确定好起诉的法院,以免案件不被受理。那究竟离婚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 ·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低吗 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低吗?一、违约金过高能否申请调低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成都律师杨继承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分析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条件 成都律师杨红琼分析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条件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 ·济南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南市经二路164号89731850地址是济南市政府西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南市英雄山路(0531)82078637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槐荫区营市东街22号(0531)87956160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榴园28号(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04,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新街口西南方向,王府大街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申诉罪轻辩护的。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监护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分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 ·申请诉前裁定可同时申请保全 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的同时,可同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注册号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万元)(万元)实收资本(万元)(万元)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许可经营......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非常多样化的理财方式。然而股票和基金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虽然风险相对较大,但是收益之高也吸引了不少人士。可是我们不知道的是,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的门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 相关法律问答: ·当月没有做够保低工资说要扣上个月工资来补这个月找公司领导说他们说老板说的让找老板老板也不在公司让他们 ·被告的文件是邮寄给他的,还是法院的人送去的 ·涉嫌走私香烟,车辆在高速口被拦截,然后被贺州市建东派出所拘留 ·离婚能分到财产吗 ·补借条要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6了,协议书上写不给子女抚养费,子女 ·我在涟水军民买了一套房子被骗 ·社保是公司交大头,个人交小的吗? ·怎样理解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下在摩托车事故中做后座的人要不要赔偿 ·是否够成炸骗,如果走诉讼我赢得可能有多大? ·请问一下周六周日法院有工作人员可以咨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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