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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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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处理婚姻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案件,苏州婚姻咨询律师、苏州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婚姻纠纷、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律师、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知识。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后回迁户口的手续
   张某的户籍是农业人口,与邻县的李某结婚后把户口迁到了他家处。他们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张某想把户口迁回娘家,请问,张某应如何办理户口回迁手续?
  离婚后户口回迁应依以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张某在娘家落户就要在娘家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张某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迁入户口。
  其次,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张某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应持相关材料到张某娘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张某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张某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在干涉婚姻自由的暴力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的干涉他们的父母给孩子自由,第二干涉父母再婚,也有一个与另一个人的婚姻自由金属干扰.
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殴打妻子,妻子无法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考虑到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特殊..,一般不惩罚犯罪.
2违反的对象是复杂客体.
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也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个目标是采取暴力手段暴力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明显的特征,不存在暴力犯罪成本的影响。
所谓的暴力是指对人拳打脚踢,结婚或离婚的意愿捆绑,约束,抢劫和其他个人强制的方法。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赡养人负有哪些赡养义务?
    根据“法”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指老年人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针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是提供必要的服装,食品,住房,为前提.
老人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应该保证老年人的饱腹感热的衣服,足够的营养。
那老人不得单独安排住房的前提下,针对老年人的前提下,安排一个地方。
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同住的老人,老人孩子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承受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生命关怀是指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老年人。
老年人年老体弱,不能,生活中需要更多的帮助。
精神慰藉是指老年人精神上的满足,心理需求.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常期盼家人团聚,要享受天伦之乐,经常得到子女的关心,问冷问热,经常与孩子聊天,聊家常,而年长的人也希望得到尊重,在家庭事务提供建议。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孩子也应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如老年人,耕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和森林动物的责任义务,等等。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结婚证丢失或被对方藏匿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证明,然后到人民.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受理.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关于股份、合伙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均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注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2)合伙企业出资:人民.审理离婚,涉及分割夫妻.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刑事有限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3)独资企业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
    6、离婚时的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0条)
    7、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8、.同财产的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
请求分割夫妻.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一)》 第31条).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婚姻(而非通过民事诉讼)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指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当事人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造成程序瑕疵,例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当场签字、别人代领结婚证等。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对行政行为的一般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超过二十年,.也不再受理。
    行政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
  (一)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终止。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监护人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如被收养人的父母恢复对其亲权、实现了对其的管领和照顾,则基于收养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亦告结束。再如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监护权从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时开始,依公法上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监护权转移,受托人的职责始于被监护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学校的监护职责始于学生到校,终于学生离校,学生在校的全部期间,均为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即使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亦负监护之责。除非有特别约定,学校不负责学生的接送,学生在入校前和离校后的监护职责仍由监护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从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医院就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直到其出院为止。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基于这种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2)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的原因是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如何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
  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谈代位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
  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是固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说。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
  (二)是代表权说,亦称代位权说。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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