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
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来看,在该条第1款所列的几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就其在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
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及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