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没有及时办理
保险单的变更手续,车辆的承保公司拒绝赔偿,理由为该车辆买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
保险并未变更,属于
保险的“真空地带”。新、老两位车主一起将某财产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以被
保险人没有及时办理
保险变更手续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律师坚持认为,
保险公司签发的
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
保险是随车不随人的,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而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变更手续。针对“真空地带”的说法应该给一个变更保单的合理期限。
保险公司律师认为:“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
保险人,经
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
合同。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更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原车主刘某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根据
保险法财产
保险之损失填补原则,原车主刘某并无财产损失,所以不需要赔偿原车主刘某,而现车主张某虽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没有向
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合同,
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
保险合同关系,现车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律师说,车辆转让后未办理
保险变更的期间是车辆
保险的“真空地带”,此时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给出的意见是,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两位车主的
起诉。理由是,新车主徐先生不是
保险单中记载的被
保险人,与
保险公司无
保险合同关系,同时
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
保险人必须在
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
保险公司,经
保险公司同意并将
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发生
保险事故老车主亦不能索要
保险金。
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目前,此种情况出现的理赔赔偿已有所松动,部分
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
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
保险批单,而
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
保险公司对“真空地带”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