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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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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吗?在刑事侦察中,微量物证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微量物证就是体型或者痕迹相对较小或者不明显。在案件的处理中,微量物证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那么微量物证又是什么,为什么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3、“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5、“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6、“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7、“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什么是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质材料或痕迹。微量物证的检验,需要借助科学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以确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学成分或者外观形态。微量物证的构成比较繁多,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比如墨水、水泥、化妆品、药物、种子、花粉、油漆、玻璃、皮屑等。都可以作为微量物证,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显示犯罪嫌疑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特征,从而有利于案件侦查。
三、微量物证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
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查勘提取到的微量物证进行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事件的性质,确定发生的事是否属犯罪事件。微量遗留物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的人或物,物与物,物与案件的关系,例如持枪射击案件,我们可以通过持枪者手部虎口位置与枪械接触后所留下的残留物判断,可分析出是自杀还是他杀,从而判断案件的性质。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还有助于判断火灾是纵火还是自燃。通过现场上或相关处的微量物证的提取与鉴别,可以为侦查缩小范围,有的案件甚至能凭一个特别小的微量物证就能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居住环境以及作案条件等等,对破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微量物证所包含储存的有关信息,对分析案件事实具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由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它比其他证据都更加可靠,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一般来说,微量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必须与一定人员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其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物证技术人员的检验和鉴定。微量物证是审查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微量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微量物质一般不属于直接证据,必须与一定人员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即便微量物证的作用有限,不能对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微量物证还是在我国刑事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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