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
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
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
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
保险金或解除
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
保险人在
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
保险公司不给付
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
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
保险公司可以给付
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
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
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
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
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但是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或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
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将多收的
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
保险人死亡后的
保险金视为被
保险人的
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