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环境损害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环境损害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大幅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影响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许多人也深受其困扰,但是由于环境损害是一个比较大范围的污染,因此对于环境损害的评估难度也比较大,我国就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规定发表了若干意见,我们就为您浅析一下这些意见。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六)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防范、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修复等相关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立足国情,探索创新。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

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性,试点先行,以“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为原则,针对各类环境要素与污染因子,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科学严谨,维护公正。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七)总体目标。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八)阶段目标。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三、工作任务

(九)推动立法进程。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十)制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同时加快环境损害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科学化、定量化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奠定技术基础。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组建专业队伍。依托环境保护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明确职能定位。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与环境执法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建立高效便民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体系。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四、试点工作部署

(十三)积极开展试点。环境保护部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从高起点上统筹规划,力争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依托本辖区现有的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业务优势,在2011年年底前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有一定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十四)重视案例评估。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开展实例验算,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十五)做好指导交流。国家和试点单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视组织领导。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建设,主动与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

(十八)加强培训宣传。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规定的若干意见,有人觉得这些意见可能没什么意义,但是这种想法可能并不正确,因为这些意见是以后我国关于环境损害评估规定的指导性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些意见直接会影响将来的规定,所以不能轻视这些意见的重要性,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态度,但是这些意见在我们遇到环境损害时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关于请求环境损害赔偿上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方向,许多人都不清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数额等相关规定,所以当我们遇到此类诉讼时,您可以咨询长春律师。

...

·还没有文章
·女方怀孕离婚怎么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不和,是可以通过民政局或向法庭申诉的方式离婚的,但如果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女方将会受到很大的伤害,那么可以获得一些赔偿吗?我们整理了女方怀孕离婚怎么赔偿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一、女方怀孕离婚怎么赔偿离婚精神损害......


·童工工伤赔偿的内容
      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童工没有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龄,工作的能力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也容易发生工伤。童工发生工伤以后治疗是第一位,但是后期最重要的就是要申请童工工伤赔偿,童工工伤赔偿也是对童工的一种保障,下面可以随我们仔细来看看童工工伤的具体赔偿内......


·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


·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
      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一、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



·医疗纠纷律师:带您一文读懂医疗损害责任的前世今生!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所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直接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医......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溧水区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出庭辩护。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溧水区依托重要场所,开展情景式警示教育。组织人员走进苏州监狱、溧水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实习期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实习期酒后驾驶怎么处罚?一、实习期酒后驾驶怎么处罚通常,实习期酒后驾驶的罚款1000元—2000元直接注销驾照,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


·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是什么
      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是什么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再回迁或者那道补偿款之间有一个过渡期,该过渡期内政府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费用,以解决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问题。因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我们以成都的为例,跟您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过错怎么分
      夫妻离婚如果是因为男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话,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该如何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过错该怎么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过错该......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环境损害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的礼钱还可以不可以要回
·涉嫌诈骗可以取保候审吗
·.我想知道如果要求公司赔偿的话怎么说?
·你好!我019退休,生日日,那么2019我是交一月个费还是交二个月费
·试用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中介尚未明细卖方房屋的房产证问题导致交易失败,买方需要支付佣金吗?
·离婚后户口在前夫村里,可以单独申请安置房吗?
·高中被判刑影响升大学吗?
·公司可以不给宿舍个人用品放行单吗
·房产继承婚后分割
·请问俞xx在你们看守所吗?在那个队,我们家属,什么时间能看见
·你好,电信诈骗4900被举报通缉抓了一般要判多久,可以取保候


推荐律师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我的礼钱还可以不可以要回
·涉嫌诈骗可以取保候审吗
·.我想知道如果要求公司赔偿的话怎么说?
·你好!我019退休,生日日,那么2019我是交一月个费还是交二个月费
·试用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中介尚未明细卖方房屋的房产证问题导致交易失败,买方需要支付佣金吗?
·离婚后户口在前夫村里,可以单独申请安置房吗?
·高中被判刑影响升大学吗?
·公司可以不给宿舍个人用品放行单吗
·房产继承婚后分割
·请问俞xx在你们看守所吗?在那个队,我们家属,什么时间能看见
·你好,电信诈骗4900被举报通缉抓了一般要判多久,可以取保候

热门城市

·遂宁律师
·
唐山律师
·
吉林律师
·
南川区律师
·
北辰区律师
·
青海律师
·
昌吉律师
·
河南律师
·
南京律师
·
酒泉律师
·
路环岛律师
·
潼南区律师
·
秦皇岛律师
·
恩施律师
·
临夏律师
·
和平区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