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
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
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合同保证
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
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
合同。保证
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
合同。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保证人一定的金钱,但不影响保证
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为保证
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
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
合同。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
合同。
保证
合同为从
合同。主
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
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
合同无效,保证
合同无效。但保证
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
合同无效。
保证
合同为要式
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
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
(3)主
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