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范围是怎样的? 一、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
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
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通俗地说,
股权质押就是把“
股票持有人”持有的
股票(
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
股权质押说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且公司资信一般,因为一般的时候,公司需要资金可以用资产到银行做抵押贷款,而上市公司的
股权最具有流动性,上市公司大股东用上市公司的
股权做抵押贷款是因为它的其他资产难以获得贷款信任。同时也说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不怎么看好,如果是好
股票,贷款的风险它就不愿意去用
股权做担保。
二、
股权质押协议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三、
股权质押要注意什么?我国对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
公司法》对
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
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
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
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
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
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了
股权质押及
股权质押协议范围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目前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补充资金流动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风险也较大,由于股市的波动,在质押前一定要了解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