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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工伤律师_镇江劳动工伤律师,镇江工伤赔偿律师,镇江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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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工伤律师、镇江劳动工伤维权律师擅长工伤事故案件,专业代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案件,精通工伤政策法规,提供工伤赔偿标准,精通工伤政策法规,丰富的工伤协商调解经验。
    镇江工伤律师提供最新工伤赔偿、鉴定标准、工伤经济补偿金咨询,代理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等案件,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镇江工伤律师谈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几天呢?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镇江工伤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镇江工伤律师谈.是否有权变更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决定?
    一、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工伤确认是行政部门的排他性权力,也未规定工伤确认前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这一基本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劳动法中无明确规定工伤确认前置。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确认。任何一方对工伤确认书不服,自然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如果某方不服,选择不告行政部门而提起民事诉讼来变更确认书呢,条例中并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或当事人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法律知识的匮乏或其他非因本人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行使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此时.再要求以工伤认定书作为受理或裁判的前提,将不利于对劳动者的司法救济.。司法实践中,镇江中院就曾受理过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职工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书,最后由.在无工伤认定书情况下,判决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由此可看出,对于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予以支持.。镇江工伤律师认为,这一精神在《湖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四条得到了体现,可以在实例中作为参考。
    三、在工伤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构成均无异议,用人单位方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仅仅就是劳动者无工伤认定书。笔者以为,这里的工伤认定书仅是形式上的,.应支持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请求。这一观点在上述《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同样得到了支持.。镇江工伤律师提出,此外,在工伤案件审理中,.如果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工伤事实的存在,那么应以事实为依据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予以支持,而不能以工伤认定书(认定或不认定)作唯一准则,就类似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参考一般。

★镇江工伤律师谈异地施工受伤 工伤在哪里认定?
    来自镇江市的农民工老储,是徐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9月4日上午,他在公司承建的镇江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今年4月3日,老储向徐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老储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老储遂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诉讼请求。
    镇江工伤律师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镇江工伤律师提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镇江工伤律师认为,本案中,农民工老储在镇江市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徐州市,但该公司并未为老储在徐州市办理工伤保险。因此,老储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镇江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镇江工伤律师谈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镇江工伤律师谈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镇江工伤律师谈什么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的程序的总称。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与此对应的是护理依赖程度:
  完全护理,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均需护理;
  大部分护理,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其中3项需要护理;
  部分护理,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其中只1项需要护理;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以申请一并进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的确认。根据确认后的护理依赖等级,劳动者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赔偿。镇江工伤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能力签定。

★镇江工伤律师谈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镇江工伤律师建议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镇江工伤律师谈申报工伤是职工的权利
    有一位女工,上下班均乘坐单位班车。一天下班回去时,她最后一个下车,由于车子没停稳,下车时她摔伤了。出事后,她便向单位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可单位领导说,别费那个事了,给你工伤待遇不就行了?谁料,后来单位内部发生了些变化.。当她再想认定工伤时,单位领导竟说:当时你是参照工伤待遇执行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也不能帮你申报。
  一家企业的职工也想报工伤,企业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同意。他只得自己去向有关部门申报,可单位又不给他的申请表盖章。直到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单位才迫不得已同意盖章。另有个职工,工作中受了伤,单位也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职工受的只是皮肉伤,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需要认定。
  一年中像这样的案例,镇江工伤律师碰到几十起。问题出在哪里?显然主要责任是在单位.。镇江工伤律师经常听到单位列举的理由有许多,如:职工受的伤不一定是工伤;即使职工受了伤,但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也不能算是工伤;单位虽然不同意申报,但个人可以申报,还找单位盖什么章;事故如传出去,对单位名声不利;单位已经给予一定待遇了,职工不应该再得寸进尺等等。
  镇江工伤律师指出,单位的这种理解与做法都是错误的。首先,工伤的最终裁判权不在单位,也不在职工个人,而是在于工伤认定部门.。其次,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最后,工伤定性与伤残等级应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即使职工受伤被定性为工伤,但不一定有伤残等级;有伤残等级也并不一定完全由工伤引起.。所以,镇江工伤律师提醒单位,当单位与职工就工伤及其待遇产生争议时,应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来作认定,而不是固执己见,剥夺职工申报的权利。

★镇江工伤律师谈职业病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职业病的的态度是预防与救济并举,如《职业病防治法》不但强调“防”,还强调“治”,同时还规定要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诊断和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就职业病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而言,目前主要有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病的经济赔偿问题:
    1.《职业病防治法》。如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款、第四款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当做工伤,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可见,如果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可以通过工伤救济程序来获得权益的保护。
    2.《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四十二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给予经济赔偿.
    3.《劳动法》。《劳动法》也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与职业病患者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国家还要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是有关职业病赔偿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如果患有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镇江工伤律师谈通话录音可作为认定劳动..的主要证据
    小杨从安徽老家来到镇江,经人介绍来到一家规模不大的电子材料公司工作.。小杨在上班工作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作业工具导致受伤,公司崔老板..时间开车将小杨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大部分的医药费。孤身一人在外打工的小杨起初十分感激老板的及时帮助,并相信这么通情达理的老板一定会在后续的问题解决中秉承公道的。小杨出院后便立马去公司,找到崔老板协商工伤处理事宜,不料,崔老板却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并改口说小杨并不是自己的员工,只是一个师傅叫来临时帮忙的,双方是雇佣..。听到这话又震惊又束手无策的小杨只好经过咨询后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
      法官审理中遇到了难题,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中缺少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明细等认定劳动..存在的最重要证据.。承办法官只好从其他证据入手,幸好镇江工伤律师协助小杨及时录音,提供了受伤后与崔老板的电话录音,内容为双方对工伤事宜的协商,且崔老板电话中作出了积极回应。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崔老板压根不会和小杨协商工伤事宜,结合小杨受伤地点在公司院内等基本事实,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小杨的权利最终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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