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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伤律师_扬州工伤赔偿律师,扬州劳动工伤律师,扬州工伤事故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扬州工伤律师致力于工伤保险制度研究和工伤维权实践,为工伤职工提供专业的工伤法律服务.。扬州工伤律师精通劳动法,专业为当事委托人提供工伤赔偿、劳动纠纷诉讼、劳动工伤诉讼等工伤案件代理服务,尤为擅长工伤索赔,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扬州工伤律师提供扬州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工伤赔偿鉴定标准、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服务。 ●扬州工伤律师谈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扬州工伤律师谈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遇到工伤认定问题,可以联系扬州工伤律师帮助处理。 ●扬州工伤律师谈劳动者工伤应如何维权 1、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扬州工伤律师建议,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接受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扬州工伤律师帮您维权。 ●扬州工伤律师谈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由于职业原因而导致的劳动者健康遭受损害,形成某种带有明显职业特点的病症.。“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它是在生产过程中伴生的人为疾病”。 例如,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一案中,他所得的是尘肺,这种疾病在采矿、磨料等行业较为常见,而在普通人群身上却很少见。为此,国家将某些疾病作为职业病来看待,将其视作从事某些行业的劳动者所得的疾病,如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此外,“卫生部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增至99种,2002年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法定职业病种类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卫生部报告,我国现有1600多万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群达到2亿多人,其中农民工占1.4亿多.。 足见我国职业病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扬州工伤律师谈协议工伤免责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一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扬州工伤律师认为,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但这种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扬州工伤律师谈工伤保险基金的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法律赋予工伤保险基金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均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实质是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该先行支付属于垫付性质,并不意味着工伤医疗费用支付主体的改变.。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依法取得向实际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遇到扬州工伤律师_扬州工伤赔偿律师,扬州劳动工伤律师,扬州工伤事故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扬州市区县看守所电话、地址汇总 ·扬州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地址、电话_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扬州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扬州法律援助热线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说法》栏目 ·扬州市看守所_扬州市杨庙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 故意伤害轻伤取保候审后会判缓刑吗? 故意伤害轻伤取保候审后会判缓刑吗?故意伤害轻伤取保候审不一定会被判缓刑,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否适用缓刑,主要是看罪犯是否符合缓刑条件。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 故意伤害罪轻伤2023年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刑标准是多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的非法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部分的虚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 刑事附民诉讼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刑事附民诉讼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 工伤鉴定完后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工伤鉴定完后旧伤复发如何处理?工伤鉴定完毕后旧伤复发的处理是如果是属于工伤遗留下来的,那么复发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待遇以外的其他待遇。继续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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