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庄镇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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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租房看房的时候把房租给他了,第二天我打电话告诉他说房子我不租了,我给他要房租他不退给我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还能要回来吗?
·司法所会向单位透露所犯罪刑吗会给单位打电话吗
·以前我月工资3000,也只能赔3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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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陌生手机号码打电话给我说,我大哥欠了哪里哪里的钱十几天没还叫尽快还。一开口就说出了我大哥的名字,我一下子没反应过来就说了有我大哥的名字。这个具体是骗钱还是想确认...
·离婚协议书如何去写,控制以后的纠
·我是帮我朋友问的。 我朋友是女方。 家是新密超化镇的 目前男的不愿意离婚。然后他俩有一个孩子是女孩。4岁了。 抚养费男的一开口就...
·交警责任划分五五撞死67岁老人陪多少钱
·我的手机被偷了,我人是四川的,我定手机位置他在江苏无锡江阴市红苗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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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离婚一多了,但他老是象我借钱,我没给,他要复婚,我没理,他最近又威胁说,假如我不复婚就拿五万元钱给他,儿子的抚养费十万,不然就他死让我也死,请问他这是敲诈吗?我...
·驾驶三轮车,三轮车牌照有一多没交钱。被交警查到把c1驾照给吊销了。是合法的吗问是合法的吗san驾驶三轮车,三轮车牌照有一多没交钱。被交警查到把c1驾照给吊销了。请问是合...
·律师您好,关于我花呗严重逾期协商减免利息可以吗?因为去年到现在疫情原因,深感抱歉
·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按农村*惯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前男方给女方彩礼7万元,二人在一起以夫妻身份生活19个月,举行婚礼时女方已经怀孕4个月,在怀孕6个月时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拘留人员怎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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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我钱,b欠a钱,b有套房子他项权证做给了a,我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拍卖b的房子还钱吗?
·询问拘留人员是否在此处拘留所内.
·您好,我今年40岁,已婚,有一子。因老婆身体原因想到福利院收养个女孩,不知道可不可以
·也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充,具体找政府协商一下吧
·我被人打伤,鉴定伤情是轻伤,打我那个人现在已被拘留,咨询律师说要我去做伤残鉴定后才能起诉!但是司法鉴定机构说要2个月后才能鉴定!我想知道2个月后公安机关会不会把他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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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参与犯x,人被公安局带走一个星期了,没有任何消息,想请律师介入,谢谢
·您好,就是想咨询一?.5吨以下货车,有没有取消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等一些证件?
·关于自行拟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宋律师你好,我在江阴长泾镇一家工厂工作了两年,今年八月底辞职了,可是到现在还有678三个月工资没给我,还有我家人的,加起来五万多
·以婚姻为晃子,进行诈骗的不法的婚姻中介可以约见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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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提供房产手机号码,法院不执行怎么
·车辆被追尾,经交警处理,对方负全责。我方车辆损失10余万元。但对方仅买交强险,且无偿还能力,其车大概值3万左右。我方保险公司却说是对方责任,保险公司不理赔,让对方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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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去世怎么继承?
    婚前财产去世怎么继承?婚前财产无特殊约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年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拘役前五项检查不合格怎么办?
    拘役是我国刑罚主刑体系中制裁手段相对较轻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不是很大的轻犯罪。为了实现刑法教育改造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犯罪分子理应接受刑罚制裁。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犯罪分子,因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收监执行。比如拘役前五项检查不合格怎么办?一、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妨碍在监内执行刑罚的情况消失后,对罪犯仍需收监执行。二、保外就医应...

·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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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谁?一、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谁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规定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相关法律依据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虽然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工资水平的不一样的,但在实际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其实具体的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具体因素有所差异。那您知道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

·拐骗儿童罪后遗弃致人死亡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拐骗儿童罪后遗弃致人死亡的量刑是怎么样的?一、拐骗儿童罪后遗弃致人死亡的量刑是怎么样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一)拐骗儿童罪的概念拐骗儿童罪是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二)拐骗儿童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离婚了儿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离婚了儿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离婚了儿子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当中有利于孩子的最基本的原则来进行确定:1、子女不足2周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孩子已满8周岁;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8周岁以上未成...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是否需要赔偿?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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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走保险怎么赔?
    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五个级别,当事人根据责任划分而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例中,双方经责任认定是对半责任,也就是各承担50%的法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走保险怎么赔?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简单和您聊一聊。一、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走保险怎么赔车祸责任对半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此时车祸中的当事人都是承担50%的法律责任。同等责任也分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区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分工,该种分工,也称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管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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