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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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镇建筑律师业务范围:万东镇建筑律师,万东镇建筑工程律师,万东镇建筑房地产律师,万东镇工程欠款律师,万东镇建设工程律师建筑许可,土地使用,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物业管理,施工承包,业主维权,工程管理,房产赠与,房产开发,房产继承,工程索赔,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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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镇建筑律师法律咨询·我的工作业绩在工商局,因为工商局最近调查了我原来的单位,工商局一直没立案,我可以向县法院申请到工商局调取证据吗?我有录音证明证据在公司局,法院有权到工商局调取工作业绩证...
·你好!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房买卖怎么计划,(有房贷)
·我是87年大学本科毕业工作的,在供销社工作,94年调入一中学,96年自动离职。请问怎么计算工龄。
·万东镇建筑律师:
·我向公司索要的公休日200%需要证人证明吗
·就是今天早上去法院,对方和我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填写,法院的人怎么找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60%,婚后贷款40%,贷款由本人和父母还贷,房产证我和父亲名字,请问我现在想把自己那份产权直接赠送母亲可以吗?需要丈夫的同意吗?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左右,我不同意,于是劳动局又说在四十五天之内载决。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离那家公司再进入另一家公司来等载决呢?就如各位律师大哥大姐所说的那...
·本人已退休,在金鹰商场打工已一年多,于6月13号晚上在金鹰商场内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现所有医疗费用自已承担,我应该怎么做?
·万东镇建筑律师:
·杜律师,你好!我堂弟媳开车经过改扩建施工路段(县政府封闭施工通告日期已过)不慎坠江全车三人死亡,请问政府,交通,施工方应承担多大比例人身报害侵权赔偿责任?你的联系电话号...
·房子是老人建的,我们结婚住了二三年,是不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强制执行书送达几个月了,到现在还没有回复。
·合同欠款,我看到欠款这个公司和你以前打过交道,特意找宋律师。
·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可以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以变随时提供法律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万东镇建筑律师:
·我父亲和我姑妈拥有南京鼓楼江苏路一幢3层楼花园洋房.他们已去世. 我们小辈已经办好继承公证. 但办房产证出现问题.能否免费微信细谈
·判决书生效了,资询后续问题,工地工资
·请问怎样收集重婚证据
·你好律师:交通事故今年8月底已开庭,什么时候出判决结果,大概多久能拿到赔偿
·工厂没有为员工买社保,违法吗?如果违法,如何告?有帮员工买了社保情况,少买了几个月,违法吗?如果告,如果告,谢谢!
·万东镇建筑律师:
·你好咨询一下 关于离婚的事 法院起诉要不要费用
·你好我是灵璧县尤集镇邱楼村的,别人2020年10月十二号买我黄豆许我当天晚上给我打钱一共是一万一千四百块钱到现在拖着不给我,我该怎么办是否能起诉,起诉费多少?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去年我父亲在世时把耕地转租给了同村的人。今年四月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想把耕地收回。请问转租合同是否终止?谢谢
·会长:您好!我最近在新乡摊上刑事案件了
·万东镇建筑律师:
·结婚三年,男方因身体原因现女友以各种理由分居一年多了,假如男方提岀离婚能否得到赔偿,
·我与2005年10月进公司,与公司2008.1.1签了3年劳动合同,今年2011.1.1公司保持原来条件跟我续签,请问我签了的话公司要不要补我前三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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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我姑妈拥有南京鼓楼江苏路一幢3层楼花园洋房.他们已去世. 我们小辈已经办好继承公证. 但办房产证出现问题.能否免费微信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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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样收集重婚证据
·你好律师:交通事故今年8月底已开庭,什么时候出判决结果,大概多久能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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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灵璧县尤集镇邱楼村的,别人2020年10月十二号买我黄豆许我当天晚上给我打钱一共是一万一千四百块钱到现在拖着不给我,我该怎么办是否能起诉,起诉费多少?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去年我父亲在世时把耕地转租给了同村的人。今年四月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想把耕地收回。请问转租合同是否终止?谢谢
·会长:您好!我最近在新乡摊上刑事案件了
·万东镇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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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5年10月进公司,与公司2008.1.1签了3年劳动合同,今年2011.1.1公司保持原来条件跟我续签,请问我签了的话公司要不要补我前三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如...
万东镇建筑律师咨询解答·一般情况下拆迁的相关文件都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看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和拆迁文件所依据的法规,如果拆迁文件与法规不一致的,可以向拆迁办提出自己的意见... 万朝发
·工伤中一般是十级。 ljp334202
·诉讼解决吧。 880880880
·万东镇建筑律师:
·正常的,刑事案件时间都比较长m 律师
·就等着吧,等着吧,可能会回电的。 宋瑞岭
·只要是登记结婚,彩礼一般是不退的,如果婚姻是因男方过错离婚,更不需要退彩礼。 逄小军
·你应当先评残,才能谈到赔偿问题。 宋瑞岭
·协商解决。 潘兆忠
·万东镇建筑律师:
·你可以报警。 宋瑞岭
·首先,你们先找开发商询问相关情况,然后向规划局投诉。 律师
·律师正常业务,你可以直联当地律师。 宋瑞岭
·你可以希望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宋瑞岭
·违约,你可以起诉 heilang999
·万东镇建筑律师:
·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weihaiyang
·那就先报案吧。 潘兆忠
·你到国土局咨询一下最好、最直接。 宋瑞岭
·如属重伤,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 岳阳仇伶
·报警吧! 宋瑞岭
·万东镇建筑律师: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潘兆忠
·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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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镇建筑律师法律常识·焦作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多少
关于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上,会有一个参考依据,会要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此为标准向孩子支付必须的抚养费。如果您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争议的话,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焦作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多少?一、焦作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多少?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由此,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至结束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至结束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顺延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哺乳期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万东镇建筑律师: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受害者,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入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是一种投资行为。在出于某种原因,想转让公司债券的行为是否被许可呢。如果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该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转让呢?一、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的价格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离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二、公司债券怎么转让1、公司债券转让的种类公司债券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签署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在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都有记名,...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一、医疗过错侵权构成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4、加害...
·一、车主构成醉驾怎么恢复驾照?
一、车主构成醉驾怎么恢复驾照?需要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后,凭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到车管所重新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是不能恢复的,需要重考。醉驾吊销了驾照后应把违章处理完,办理吊俏业务五年以后,才能重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二、醉驾犯罪严重情节有哪哪些?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
·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相应的工作,并对单位造成了损失,即使有劳动合同的存在,也会提前解除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辞退该员工,但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辞退员工,就要给员工补偿金,不给的员工就可以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该怎么计算呢?一、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
·万东镇建筑律师:
·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非常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在中国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相关的政策标准,这是因为在中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会制定不同的标准,那么您都想要知道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
·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除了尽快治疗伤情、恢复身体健康以外,最关心的就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了,而获得工伤赔偿的首要前提就是要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但在具体实际中,由于有些工伤职工或认定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够,导致对某些特殊情况出现认定错误或混淆不清的情形,从而使得双方产生纠纷和异议,那么,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呢?1、违法交通行为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关于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上,会有一个参考依据,会要求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此为标准向孩子支付必须的抚养费。如果您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争议的话,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焦作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多少?一、焦作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多少?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由此,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至结束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至结束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顺延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哺乳期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万东镇建筑律师: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
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谁?非法集资的刑事赔偿权的拥有者是受害者,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入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是一种投资行为。在出于某种原因,想转让公司债券的行为是否被许可呢。如果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该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转让呢?一、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的价格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离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二、公司债券怎么转让1、公司债券转让的种类公司债券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签署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在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都有记名,...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一、医疗过错侵权构成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4、加害...
·一、车主构成醉驾怎么恢复驾照?
一、车主构成醉驾怎么恢复驾照?需要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后,凭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到车管所重新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是不能恢复的,需要重考。醉驾吊销了驾照后应把违章处理完,办理吊俏业务五年以后,才能重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二、醉驾犯罪严重情节有哪哪些?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
·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相应的工作,并对单位造成了损失,即使有劳动合同的存在,也会提前解除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辞退该员工,但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辞退员工,就要给员工补偿金,不给的员工就可以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该怎么计算呢?一、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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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非常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在中国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相关的政策标准,这是因为在中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会制定不同的标准,那么您都想要知道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
·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除了尽快治疗伤情、恢复身体健康以外,最关心的就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了,而获得工伤赔偿的首要前提就是要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但在具体实际中,由于有些工伤职工或认定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够,导致对某些特殊情况出现认定错误或混淆不清的情形,从而使得双方产生纠纷和异议,那么,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呢?1、违法交通行为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