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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洮北区海事律师法律咨询
·农民工工资能讨回来吗?已经过去4.5年了。工地是2017年湖北黄石奥体中心作的。我是江西樟树人
·我儿子骑电动车撞到了路上停着一辆无牌照的洒水车,导致我儿子重伤,交警判我儿子主责,这样的情我儿子应该主张哪些赔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打错一笔钱,起诉对方,要回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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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一师你好,诚请您能帮到我,窑洞装修水泥墙掉落,瓷砖贴斜进行反工,我付了一部分工钱,扣除反工费匠工不接受将我告诉法庭,反工匠工和原匠工认识不愿作证我该怎样应诉?
·你好,村里有人在我家正门口盖厕所,正正的对着,地是她家的
·你好,我201709号开始上的班,每天都有打卡,并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上班有一个月了了,问他工资什么时候发,他说要压一个月的,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说要压一个月的工资,现在...
·我住农村,常年在外地打工。回家后发现门口通行了几十年而且是公共用地的道路被邻居挖断并栽上树木。致使我们家人及过路人无法通行。村组干部前往阻止,该户事主置若罔闻,拒不恢复...
·暑假里我们一家在公园玩,有一个高80公分,宽30公分的墙,,想跨过去,看上去没有危险可能,也没有危险警示,我儿子刚靠到墙,墙倒了,当时很多人帮忙搬起石块,我们报了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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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五月三十号通过网上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在安徽安庆塞口镇的鹅厂销售经理,通过她的介绍我在六月二十八号去她说的地方进鹅苗,在鹅苗装车后,她们不让车走,说...
·朋友借走我两万元,有借条,他是涵江潭头人,十年了,现打电话都不接,钱都不还,现在我想请律师走法律程序。
·欠钱不还
·工资拿不到,拖欠我五六个月了。现在打电话也不接我的,发微信也不回我
·和他是因为孩子才拿的结婚证,但孩子因意外流产,整天生活在争吵之中,他的父母也不识争吵,不想在过下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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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用自己的丑照做微信头像,可以起诉他吗?
·您好,我奶奶一个月前走路被一辆无牌无证小小轿车撞伤,现在在住院,交警判定小轿车全责。现在车主不愿意"19987347l"""医药,一直拖,导致医院停药,请问现在我们应该...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人员和截止日期如何界定
·微信零钱冻结
·夫妻双方离婚,男方不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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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属于经济适用房吗
·通知我交税15日16日去交告诉我罚款50元我想问问对吗?
·我家门前被邻居喂鸭子,,长期臭气熏天,和她理论,她说是她家的地,想喂就喂,应该怎么解决,求办法,谢谢了
·网购物品一个宁波到绍兴的快件,12号发件,22号还没有收到货,咨询快递公司,说双十一天左右送达,我反应已经10天了,她说可以申请理赔,由寄件人去申请理赔,对于收件人没有...
·律师我有二个女儿,老公出轨,离婚我能要得到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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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起诉我老公的哥争夺房产纠纷一事提起诉讼
·        男友父母出的首付给我们买了套房子,产权写的是男友父亲的名字,但是还有三十...
 洮北区海事律师法律常识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土地遗产继承不要交税,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售后公房(根据94方案购买例外)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房东提前多久告知不租?
    房东提前多久告知不租?一、房东提前多久告知不租?房东提前一个月告知不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租赁,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应该交还房屋。当然,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租期,那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

·一、事业单位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一、事业单位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吗?违法,一般事业单位用工是不可以与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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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怎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哪些构成要件?只要了解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才能判定出实践中哪些行为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现在,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分方法是什么?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分方法是什么?一、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分方法是什么?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的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2、责任不同犯罪预备,...

·离婚协议有有效期限吗?
    离婚协议有有效期限吗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其实是有有效期的,若是生效之后双方没有对协议内容作出变更,那就是一直有效。二、离婚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交通肇事判缓后多久可以拿驾照
    一、交通肇事判缓后多久可以拿驾照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判缓后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才可以知道多少重新考取驾照。1、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因饮酒驾驶证营运机动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逃逸,构成犯罪的,被吊销的,那么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被吊销的,那么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因提供虚假信息申请驾驶证,被吊销的,三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因其他违法行为...

·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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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手续
    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手续一、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手续?你去你们本地的借贷公司或当铺,那里都可以办理高利贷的,但现在高利贷一般也都要有抵押的,只要有抵押物,三五天就可以下款的。一般来说借高利贷只需提供身份证、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如果是有抵押的民间借贷,还要求提供抵押物。无抵押的一般公司不会做的,这样风险太大,虽然在大马路上随地可以看到广告,宣称无抵押贷款,但骗人的居多。就算有无抵押的,也都是针对本地有企业或生意的人放的。二、还不上高利贷该怎么办?高利贷之所以叫高利贷,是因为放贷的人一般或有涉黑背景,他们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还款付息,而是通过恐吓、打伤、骚扰或其他威胁手段要求你还款,而大部分人都会害怕...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的时候难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这是谁也预料不到也是无法避免的,不管是谁,国家也好还是个人也好都不敢保证万无一失,所以才有了国家赔偿这一说法,其实就是为了弥补过错,关于《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内容我们已经为您整理出来了,希望能够有所帮助。第二十八条【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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