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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给他人,没过户他出事了,车叫法院给没收了,怎样才能把我户头消了
·因本人在网上*博导致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被冻结支付宝还有钱没还完。。导致生活诸多不便。。被盐城经侦支队冻结。。本人在福州。。能帮忙代办?
·契税是代国家收取的,如果是正规的税票,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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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背叛我和我一个远房嫂子有着见不得人关系所以我想离婚。婚后购得房产三处是老房卖了买的新的。其中有他父母十几万。请问这样的情况离婚后我应该得到怎么样的分配?有一儿一女
·我在1993年依规向相关政府部门审请同意建的厂,现当地政府部门沒进行征用补偿强制驱离收储本厂,请问该审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怎么去鲁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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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有两个欠款收据,不知道能不能作为证据来要回欠款。
·在吗我是一个服装店店长员工作假帐被我发我该不该告诉老板做假帐的这个人还是我朋我还怎么bn
·儿子在打工,我在老家收到通知。儿子因借给别人银行卡被带到安康按受调杳,我不明白情况?
·只是当时购车时买了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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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贷款担保人,被执行黑名单,怎样申请解冻
·2022在浙江舟山市普陀区建筑工地务工,在上班期间受伤,我方已在当地劳动局工伤认定窗口申请工伤认定,改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伤者所在公司未给其买超龄人员工伤保险,不受理工伤认...
·我借钱别人几年了要不回来今天下午我把对方车开回来了!这样算犯法吗
·他想离婚,婚后房子是他一别人的名字买的,还有借我妈家的钱买的车,借钱没打欠条,不承认,我该怎么办,孩子四岁了
·我夫4年前曾出轨当时我们定了一个协议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家庭破裂愿意放弃所有家庭共同财产现他又有外遇要求离婚并不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并且我有身孕5个月此协议当时并没有公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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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举报倒卖营业执照银行卡支付宝到缅甸用于洗黑钱有没有什么奖励金?
·我是南京市高淳县亚溪镇胥河村桠溪里的村民。村支书“吕祝平”,组长“杨桃子”,“杨雪桃”及“杨渭林”几人:无原则地瓜分了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了退休多年的乡镇干部分到了...
·本人怀孕7个月了,但公司(私人企业)以往凡是女职工怀孕都要辞职什么补贴都没有,,但我已在公司做了5年了,也买了一年多社保,要是辞职,社保也将停,我就得不到社保报销!所以...
·我的住房是在我离婚后单位分的福利房,房产在前夫名下,当时房卡上有我和孩子的名字,房改后房产证上只有前夫的名字,但房子一直是我和孩子居住,现在我想将产权过到我的名下,前夫...
·异地民警抓的我,判了七个月。是盗窃罪,我并没有偷东西。释放的那天他们让我去本地派出所报道,证实人已经出来了,我去报道的时候本地派出所说户口本能用,根本不知道我被抓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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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现在是我的,但是我前夫知道我现在在谈朋友所以现在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打官司我的胜算是多少。
·婆婆的封建刻薄和老公的暴力冷漠让我极度绝望,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在我的坚持下,他提出要求女儿归他抚养,并威胁我不得与他争女儿,否则会*了我全家,被迫之下,只得签下协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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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该怎么举证
    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产生了纠纷话,此时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纠纷。这种情况下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是比较多的,那么在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该怎么举证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一、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该怎么举证一般而言,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举证:(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解除后要赔偿吗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现代社会,工作分为很多种,有的人在单位中上班,有的人选择自己承包工程,其中,还有承包工程包括分项承包工程,您都知道,分项承包工程质量是需要检验的。那么,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注意的事项。一、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1、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1)主控项目。主控项目的条文是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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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契税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二手房契税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1、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申明:除北京、上海、深圳外。二、二手房契税如何缴纳1、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2、受理个人购房信息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作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但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受人目前还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除了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外,其另一个重大作用是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殊性:    一、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

·偷税漏税补缴后还会被判刑吗?
    偷税漏税补缴后还会被判刑吗?会的,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漏税在五万元以下,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实缴应纳税款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

·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民事主体,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并不享有所有权,故而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使用土地的年限期间,国家机关若有需要,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则的规定,将土地进行征收的,但是在征收之后,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电动车出车祸的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
    电动车出车祸的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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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隐藏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吗?
    一、离婚隐藏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吗?离婚隐藏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的。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二、相关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卢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其赔偿主体
    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其赔偿主体。而在实践中很难去找社保单位等进行赔偿,毕竟公益性岗位是其出资建立的旨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生活需要的一种方法。如果要求这样的做法还要付出赔偿的话那么其就不会称之为公益性岗位了。所以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是否有必要是值得探讨的。公益性岗位工伤认定问题从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可以看出,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本质还是很容易认清,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这个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在岗位的设置和工资、福利来源的特殊性,致使其表面上又多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公益性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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