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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要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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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要债公司的存在合法吗?

    律师提示:在法律上,我国一直对讨债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来,讨债公司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款催收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业内人士称为讨债公司转正),使得讨债公司的部分讨债行为W某某化,并更名为商务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在这层W某某的外衣下,讨债公司曾大量招兵买马,在网上掀起了一股招聘风。
  “调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讨债过程中容易恶语相击,甚至恶言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法律界人士认为,讨债公司只要不采取恐吓及暴力的方式进行讨债, 其职业行为并不违法.。为了追查债务人的行踪和财务状况,进行适当地跟踪也是合理的,毕竟债务人欠债不还在先.。但横在讨债人员面前的有两个红线是不允许逾越的:一个债务人最基本的隐私权;另一个是生命健康权.。前者涉及民事责任,后者则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讨债公司很难将自己的讨债行为控制在零违法范围之内。
    按照严格的法律来讲,恐吓及暴力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利用恐吓逼迫债务人交纳比本金更多的财产,则会触犯《刑法》.

  因此,讨债公司是一个灰色行业,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建议广大市民遇到债务纠纷时,应求助于专业的常州债务清欠律师,合法讨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苏州要债债务律师谈追讨行业的现状与出路探索
    有欠债的,就会有讨债的.。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严峻的诚信危机为讨债行业准备一个巨大的蛋糕,在这块蛋糕边上逡巡的有这么几种人,律师,讨债公司,讨债个体户,当然还有黑社会。其中只有律师是合法的.。律师作为讨债人的好处是既可以协商交涉,也可以起诉追讨.。同时可以合法地收取服务费。其他几种人就没有这么方便了.。律师的不足之处在于他对司法系统依赖比较严重,因此一旦司法途径失效,律师可能就无计可施了。在公众的眼中,律师动口不动手的人,因此,只能用来对付君子.。至于对付那些连.都不放眼里的无赖,人们宁可请律师以外的那几种人效劳。不幸的是在这个社会上,无赖实在是太多了。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就是一张代价昂贵的废纸!
    讨债公司和讨债个体户是另一类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刨食吃的讨债人。对付债务人,特别是怀有恶意的债务人,我们得承认,他们常常比律师更有办法,效率也更高。很多债,尤其是过了诉讼时效的债,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要不来,他们要得来.。但遗憾的是,他们讨债的方式往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支讨债队伍也是形形色色,良莠不齐,一不小心,就会和第三类讨债人,即黑社会划上等号。后者则完全为法律所不容。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在最近十几年内曾连发几道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然而,社会上巨大的需求不是几道禁令就压制得住的。2006年6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举办了信用管理培训项目“商帐追收师”岗位培训,培训.持续4天.。随后,《  统一职业岗位证书》颁发,  首批108位“商帐追收师”出炉。争议随即如潮水般涌来。一连串的质疑与澄清背后,却是民间追讨行走于灰色地带的现实――它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却不合法.。现在不合法,将来也很难合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追讨行业可以分为三类:律师、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运用毛主席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也把他们分为左、中、右。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在象牙塔中正襟危坐,与市场若即若离,是合法的,为左派.。讨债公司是市场的宠儿,效率很高,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为中间派。黑社会是非法的,为右派。那么,能否以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的合法身份出现,结合讨债公司的形式,来开发这个讨债市场呢?很多讨债公司已经有了律师,但有多少律师事务所去做讨债公司的事呢?在这个诚信极度缺失,法律的权威又有待重塑的时代,从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到.的这条讨债之路能有多宽呢?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问题,这是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要思考的,也是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对讨债人如何走出困境所作的一点探索.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谈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指出,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谈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然保证人的这一保证债务不能无期限地存续,其必须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计算。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论。但是,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保证人并不需要立即承担保证债务,而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只在此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时,保证人方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因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不能同于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若不考虑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耽搁的可主张权利的时间,以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时间经过而届满,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然而,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指出,就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而言,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我国《担保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亦各不相同,较为混乱。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统一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使各地.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首先,按照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理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未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保证保证人均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相应地,在此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开始计算,否则,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前条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开始定位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判决的取得,而非.强制执行后,这显然是与先诉抗辩权的要求相违背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其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对此,最高人民.权威人士的解释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须中断,否则,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将免责,这样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这一规定和前述第34条相矛盾。依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那么,又怎么可能出现上述解释中所担心的,在债权人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的情况?
  实际上,我们考察传统民法中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民法中,对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都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而非如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要等到有关主债权债务的判决生效之后,方能计算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更不是像某些学者所主张的,应当从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起算。如史尚宽先生言,“保证债务已届履行期时,不问主债务人有无清偿资力或第三人就主债务已设定担保物权与否,即得请求保证债务之履行。惟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而向保证人请求时,保证人有检索之抗辩权。如保证人不提出此抗辩时,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及保证人有效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并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履行。”“德国法上,保证债务的时效,独立于主债务的时效,为30年(第195条)”。
  我国学者之所以不承认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主要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依.判决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因此,如果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则因其间存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也许当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时,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许早已经经过了,或者说已经所剩无几了。
  但是,学者们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存在着不足。所谓抗辩权,即对抗请求权,使其效力无法发生的权利。换言之,有抗辩权者,则当然存在请求权,只是由于抗辩权的存在,使请求权的效力无法实现.。照此逻辑,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既然存在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即意味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履行请求权已经发生并存在,而此种履行请求权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发生的.。正如学者所言,“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前提的,无请求,则无抗辩,既有抗辩,说明请求权已经得以行使.。”诉讼时效是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起计算的,因此,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认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开始计算,而不应当从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时起算.。此时,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可能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而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际实现,但是,这是符合请求权以及抗辩权法律属性的,是符合法律逻辑的。更何况,在实践中,还有无先诉抗辩权的连带保证,以及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其对于保证人的履行债务请求权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可以行使.。所以说,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认为,在保证债务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期间应当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谈不期而遇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讨债人上门讨债却见不着债务人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这几年的三角债,债权人最终也被逼成了债务人,一大堆在外面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欠下的一长串债务却某某有人来催要,派出去讨债的人自己也被别人追讨债,为了躲避债务纠缠,许多债务人便常常在外“出差”,致使讨债人很难找得着他。遇上这种情况,讨债人算是真正碰上了困难,不过这困难也并不是毫无办法可想.。只要讨债人知难而上,善于创造机会、能及时抓住机会,讨债总会达到目的.
    这所谓的“机会”便是怎样寻找债务人,又怎样在不期而遇的场合缠住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
  我们所接触到的讨债案例中,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讨债人多次登门讨债均因债务人外出而空手归去,正当讨债人为此苦恼不堪,一筹莫展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意外地在某种场合比如在火车上又碰上了债务人,正如辛弃疾所说的众里寻他千x度,蓦然回首,债务人就出现在讨债人的身边.。对债务人来讲这种场合当然是极不愿意碰上的,可对讨债人来讲,无疑是天赐良机。讨债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得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纠缠,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
  这种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里,在一些公众场所、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里,讨债人都可能遇上久寻不见的债务人。这种场合下,讨债人切忌感情冲动而引出一些过激言词和过火行为,首先是要沉着、稳重、保持冷静,对债务人应当像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似的,热情、礼貌。等债务人在你的感染之下也摆脱了窘境之后,再有礼有节、柔中有刚地向债务人讲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的要求。因为机会难得,所以,讨债人一定要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知难而上的精神,可以设想,在这种场合之下,债务人一旦摆脱了窘境之后,必然是想千方百计摆脱讨债人的纠缠,他也许会对讨债人低声哀求,或者是动之以情,或者是欺哄瞒骗。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建议,讨债人此时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债务人的当,付债人此时只需记住一点: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你就一直同他纠缠下去,直到他答应履行债务为止.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谈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你债权的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应该是在2007年的12月间,此后的两年之内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你们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处理;如没约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谈探究连带债务的.同诉讼..
  设甲、乙、丙三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丁欲向.起诉,请求.判令债务人偿付该价金债务。
  (1)如果丁仅起诉甲一人,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的问题?
  (2)若不存在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假设甲在诉讼中证实债权人丁曾向其个人表示免除债务,丁获败诉判决,那么,事后丁是否仍可向其他债务人(乙或丙)提起偿付该价金债务的诉讼?假设甲在诉讼中不予争执而迳行认诺,丁获胜诉判决,该判决效力是否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债务人(乙或丙)?
  (3)如果丁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同被告起诉,在诉讼中,如果甲提出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抗辩,乙证实债权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绝给付,而丙与丁则达成和解,丁免除了丙的连带债务责任,.应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连带债务诉讼为必要.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连带债务人必须.同进行诉讼,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为.同诉讼人。据此,上述案例中,若丁仅起诉甲一人,将会发生被告不适格的问题。但是,从民法实体来看,在连带债务的场合,债权人可选择对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依据《民法通则》,债权人丁完全可以单独对甲提起诉讼,并不强求必须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同被告。这样,本来在实体法上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可以分别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法上却不得自由处分,这显然是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缺漏。
  “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上的法律..获得圆满解决为  目标,不能因为民事诉讼各种程序技术上的问题,使得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造成矛盾.。” 为了解决我国现行.同诉讼制度的严重不合理性,我国学者一致建议将必要.同诉讼进一步区分为固有必要.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同诉讼。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连带债务.同诉讼应归属类似必要.同诉讼,债权人既可选择单独诉讼又可选择.同诉讼,若债权人选择单独诉讼,该债务人一人所受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债务人,若债权人选择.同诉讼,则诉讼标的对作为.同被告的债务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不得作出歧异判决。苏州要债公司债务律师认为,若将连带债务.同诉讼定性为类似必要.同诉讼,那么,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2)种情形,丁若获败诉判决,因既判力的扩张,事后丁就不可再向其他债务人(乙或丙)提起偿付该价金债务的诉讼;丁若获胜诉判决,该判决效力也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债务人(乙和丙),其他债务人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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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姓名,我的孩子5岁
    我的孩子5岁,一直由我抚养。前不久我和对方离婚,把孩子的姓名改了,随我的姓,对方知道后要起诉,请问我能胜诉吗?.

·社保问题咨询,我是02年进入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工作至今
    我是02年进入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工作至今。公司只给我买了4年养老保险,公司说我以前是临时工,所以就没跟我买社保。我现在还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5年以前的社保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现在的标准来交还是以前的标准交.

·暖气楼水六楼把我家淹了,暖气漏水
    暖气漏水,六楼第三次把我家淹了,造成墙壁水痕,屋子很潮,床也湿了。因为我家孩子过敏体质,以前第一次淹后起过一次湿疹,十分厉害,我怕孩子又起,我应怎么办.

·我想要回我的孩子,我跟我女朋友在绵阳认实得可现在又了孩子我们还没有结婚就要分手我能要回我的孩子吗
    我跟我女朋友在绵阳认实得可现在又了孩子我们还没有结婚就要分手我能要回我的孩子吗.

·年休假高温费的问题,我司年休假按本公司工龄计算
    我司年休假按本公司工龄计算,不按累计工龄计算.高温费从不发放.老板说,要高温费可以,去打官司,就给.上述二个问题是:员工目前不愿丢掉现在的工作,所以忍着,但离开公司后,就马上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请问年休假.

·门面租赁合同产生税费的纠纷
    请问一下我与房东签订的门面合同上面写的是门面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我们负责,房东概不负责,但是现在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地税局要来收门面的房产税,门面产生的房产税由谁来交,房东要求我们交,他说当时签订的合同是.

·可不可以追回自己的利益,我是99年12月买的房子是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的
    我是99年12月买的房子是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当时因为忙售楼小姐说没有优惠也就签了合同,没在意付了款,可是最近我听我的邻居说她和我一个月买的她享受了98折而且现在在网上我也看到了这个信息。不知道我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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