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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_苏州吴江看守所地址、电话、吴江宛平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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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地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王焰村,俗称“吴江宛平看守所”,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分局管理,故又称“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律师提示: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简介及相关机构: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分局地址: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255号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即原吴江市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分局管理。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携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可会见自己的当事人。但是,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有权办理的事项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时禁止的行为
A、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B、律师因办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时,不得携同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为其通风报信、串供;
C、不得明示或暗示被告人不如实供从犯罪事实;
D、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四)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诉讼中,辩护律师如果发现上述证据,即应在开庭前申请人民.予以排除,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当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毒品.同犯罪的认定  
   毒品.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各个.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同犯罪的故意,即.同犯罪人明知是毒品而.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等活动,并不要求每个.犯都彼此认识或一同策划,只要.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为.同实施某一毒品犯罪行为即可,对其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或者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而且包括策划、出毒资、为完成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交通、联络工具、住宿、掩护等各种方便的行为.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周xx,男,xx岁,×族,xx省xx市人,xx市xx厂工人,住本市xx路xx号。系犯罪嫌疑人周×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周× ,男,xx岁,苏州市人,苏州市吴江区xx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刑事拘留,现关押在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xx因涉嫌伤害罪,于   年  月  日被吴江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周×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系……,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签字)
    保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被害人陈述的界定
    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由合法权益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把握被害人陈述的界限与范围,以准确界定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2.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3.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4.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鉴定人个人签名或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鉴定意见的内容没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告知的。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打开服刑人员心灵的枷锁
    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只是一方面,要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回归社会,更需要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
    “亲情帮教、心理疏导,都是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保障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的有益尝试。”倪昆泉说,避免让服刑人员产生被抛弃、被放逐的情绪,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他们见到自己的亲人,感受到来自亲人的温暖.
    在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定期安排的家属会见中,来自亲人的温暖,柔软了众多服刑人员的心.
    “家属会见有一定局限性,很难照顾到一些离家较远,或者家人没有条件来看望的服刑人员。”倪昆泉说,为此,吴江区看守所开通了亲情视频,让有需要的服刑人员感受到来自亲人的温暖.
    未决犯可以单向视频,让亲人看到自己;而已决犯则可以双向视频,彼此看到对方,并可以在网络上用文字彼此交流.
    亲情帮教之余,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的民警还主动学.、主动与服刑人员沟通交流,尝试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疏导服刑人员心中的负面情绪。
    目前,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有3名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中,民警李校星已经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分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伤害了他人的身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故意杀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两者更难以区分,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们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伤害他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实践中,我们无法知道行为人究竟在想什么,是想杀死受害人还是伤害,所以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我们要综合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受害人与行为人日常..、发案时间、发案环境、犯罪工具、行凶手段与情节、打击次数与强度、受害人死亡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实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于故意伤害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量刑上法官会考虑从轻。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住苏州市吴江区XX小区XX楼501.
    申请事由: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1月19日经吴江区.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被羁押前我已查出妊娠阳性。根据怀孕妇女不适于羁押的规定,特请求取保候审。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
    申请人   郭XX
    年月日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迎来银行客人
    邮储银行吴江区支行组织全体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客户经理参观了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全体人员参观了吴江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展厅,详细了解...长期以来开展反腐斗争的政策及吴江各项反腐工作取得的成果。随后,参观者一行前往监区,远距离观察了在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对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简单了解。最后,全体参观人员.同观看了警示教育宣传片,宣传片通过吴江近年来被惩治的腐败官员现身说法,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深入剖析贪腐过程,对自身罪行深入忏悔,给广大领导干部以深刻警示.。参观活动结束后,每位参观人员就自身工作岗位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就如何加强思想教育和严守法律红线提出自我见解。
    该活动给支行全体参观人员留下深刻印象,强化了员工反腐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区支行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根据此条的规定,只要是死缓期间的故意犯罪,无论轻重,都应该由中级人民.管辖。基于先程序之重要性,立法提高死缓期间之故意犯罪的审级应该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将死缓犯统一确定为中级人民.管辖,明显既有'高就'的可能性,也有'低就'的可能性”,i[①]例如原本由高院管辖的案件,但根据第339条的规定岂不是要交给中院管辖了。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低就',必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冲突”.。ii[②],故合理的做法是死缓期间之故意犯罪案应该由中级人民.及其上级人民.依法审理。
  此外,如果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脱逃,并在逃脱期间犯罪,后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是否也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呢?鉴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管辖。”,出现上述情况的话,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应该由犯罪地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就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的审判管辖问题进行论述后,我们也有必要就其立案管辖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案管辖问题上,在监狱内的犯罪,当然应当由监狱方就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在脱逃期间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当然应当由犯罪所在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对此,理论界争议不大。问题是死缓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呢,还是由服刑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呢?笔者认为应当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原因在于:一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有利于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犯罪地的侦查机关较外地的侦查机关来说具有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当地情况的优势。这对于案件的侦查是极为有利的。二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有利于节约侦查成本。如果由服刑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话,为了顺利侦破案件,服刑地的侦查机关将难免要派人到犯罪地去收集证据,异地办案的成本当然较本地办案的成本高。

★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律师谈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类型:
    1. 以下列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1)刑讯; (2)威胁、欺骗; (3)使人疲劳、饥渴; (4)服用药物、催眠。  
   2. 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方法,而进行的搜查、扣押行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
  3. 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监听、采样、电讯截留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  
 上述三种情况无疑都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种类型有的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如刑讯、使人疲劳、饥渴;有的则侵害了公民的意志自由权,如威胁、欺骗、服用药物、催眠.。第二种类型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所有权;第三种类型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不论是侵害身体健康权还是意志自由权,结果都违背了供述的自愿性原则.。这些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如果对这些权利进行侵犯,所进行的取证行为便失去了合宪性基础,所获取的证据当然应当排除。。

咨询律师:18501560386(范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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