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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二看守所_苏州第二看守所地址和电话、苏州第二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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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是苏州市...监管支队第二看守所,苏州市第二看守所隶属于苏州市...监所管理处管理。苏州第二看守所集中关押外国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

    律师提示:苏州第二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相关机构:
    苏州市...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109号,总机:0510-110  
    江苏省苏州监狱,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蒋杏浜,电话:0512-65212257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充分尊重外籍人员的风俗.惯,  限度地实施人性化管理。
    曾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内羁押的,有来自美国、法国、韩国、越南和伊朗等多个国家的外籍人员.。正是由于外籍在押人员语言不通,再加上东西方文化和种族差异,这给外籍在押人员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连话都听不懂,怎么管理人家呢?”
    一天晚上,看守所来了一名特殊的收押对象,大胡子、黄头发、蓝眼睛.。这名犯罪嫌疑人是法国籍的杜米(音译),他因涉嫌金融诈骗,经苏州市.批准,由苏州市.经侦支队对其执行引渡拘留,羁押在市第二看守所.
    考虑到收押对象的特殊性,看守所警察特意做了功课:一方面了解杜米所在国的文化、风土人情等,融洽监管民警与他之间的...。另一方面,特意安排外语基础较好,而且有一定外籍在押人员管理经验的民警担任管教,与杜米“拉家常”似地进行英语交流,及时向他宣讲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监规等纪律要求。
    外籍在押人员在性格特点、宗教信仰、饮食.惯,以及民族风俗上与中国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非洲籍在押人员性格比较暴躁、身强体壮,与同监室在押人员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打架斗殴情况;伊朗籍在押人员为清真教徒,在饮食上有比较多的限制。
    正是考虑到众多的“不同”,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充分尊重外籍人员的风俗.惯,  限度地实施人性化管理.
    在看守所,三名伊朗人曾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依法执行刑事拘留。随着时间的推移,伊朗人阿法曼(音译)关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已近一年,当问起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时,阿法曼用不太标准的普通话说:“我挺好,谢谢中国警察对我在生活上的特殊照顾。”
    刚关押进看守所时,阿法曼觉得自己身处异国,因触犯法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没有家人为其聘请律师,为他存钱存衣物,内心十分孤独.。总感觉自己被国家和亲人抛弃了,情绪非常低落。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说法: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二、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本案被告人已经一审、二审均没有认罪,发回重审与被告人不认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发回重审已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如还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可认定自首。其理由:一、发回重审是二审.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其应当向法庭举出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本案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并不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四、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说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继而得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认识。这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人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要求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减少犯罪数额;
    (四)要求将重罪改为轻罪;
    (五)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要求人民.降低建议量刑幅度;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说法: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一)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其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
    (二)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三)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五)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
    (六)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18801589148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被关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根据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公安(或人民.、人民.)
    申请人:      (签名)
    江苏.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说法:苏州取保候审需要多少钱,苏州取保候审费用。
    1.苏州取保候审是否准许以及要缴纳多少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取保候审后其他程序还要照常进行,.判决后,要根据.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去监狱或看守所服刑.。 保证金的数额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大小决定,最低不能低于1000元,普通案件一般5000元.
    2..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对于、犯罪集团的,不得取保候审.
    4.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5.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不得取保候审。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说法: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原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是,《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王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且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因此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是,本案中,王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盗窃犯罪数额如果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且系累犯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可以认定王某某犯盗窃罪,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之所以出现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在于《刑法》总则对累犯的处罚原则是从重处罚,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累犯作为对犯盗窃罪予以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来认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以为,本案中,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尹志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有如下三点:
    1、对于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则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这也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而加重处罚则不同,它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刑。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行《刑法》对加重处罚原则在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律由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而司法解释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所作的具体解释,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扩大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3、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已明文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人民.在对犯罪分子处刑时,一旦其构成累犯,就应当依据上述处罚原则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故意伤害,经苏州市人民.批准并由贵局执行逮捕.。我们作为李xx母亲赵xx聘请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规定,同时应赵xx的要求,特依法向贵局为李xx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修改后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根据嫌疑人李xx的实际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本案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对嫌疑人李xx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 嫌疑人李xx是否构成犯罪争议较大,因为有可能李祥的行为会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如果对其长期羁押不利于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李xx母亲聘请赵xx的律师,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两部两高”《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贵局为犯罪嫌疑人李祥申请取保候审,并根据法律规定重新缴纳保证金。请贵局依法作出决定。
    此致
    苏州市.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18501560386(范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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