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首页 >>法律常识
 >>苏州劳动仲裁

苏州劳动仲裁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需要免费法律咨询的,请拨打苏州劳动保障监督咨询电话:<big>0512-12333</big>★

    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委托苏州劳动仲裁律师处理.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提供劳动仲裁专业代理,免费咨询,代为立案,代写申请书,代为出庭,代办公告等业务,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工龄和退休纠纷等。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为公司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代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等。

★苏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 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

苏州市平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皮市街228-230号

苏州市虎丘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狮山路商业银行新区支行3-4楼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宝带东路335号劳动大楼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阳澄湖东路8号相城区行政中心南3号楼
邮编:215131

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金门路422号

苏州市沧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道前街56号

吴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吴江市中山南路63号

常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常熟市新颜路113号

张家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张家港市长安路101号长安大厦

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太仓市上海西路17号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针对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仅在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针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事项。而且,第1项的赔偿时有限制的。第2、第3项的赔偿是可以约定的。
针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现有规定,未见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者赔偿的.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的主张
    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适用的二倍工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双倍工资的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也不能再主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这种要求.
3、在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常见的违法劳务派遣的情形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许多单位出现了大量派遣员工,甚至有一些一直在某单位工作的员工突然发现自己成了派遣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员工,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避免将来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策略。这些派遣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事实上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派遣
行为并非如此。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同时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惩罚,即缺乏完善的惩罚性规定,所以导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派遣行为因为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主张。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包括事实劳动..)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有效工作证卡等);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
印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相关问题: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时限要求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要保留证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只要满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30天的期限一到,就可以合法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只要劳动者合法的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同时劳动者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确在30日前曾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否则如果劳动者提交不出相关证据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为由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责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内工资的确定、试用期内合同的解除等,试用期实际上就是劳资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双向选择的一个过程.。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就有合同的随意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不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或者条件。
    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满足的唯一条件就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只要满足了提前三天通知的要件,劳动者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虽然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有相应的考核制度,这样,在试用过程中,才可能通过对试用劳动者的考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最终决定是否对其录用。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如果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在形式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的话,那么试用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视为没有视用期.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吗?
    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在第二次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是,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合同,而不能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终止双方的合同.。也就是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合同,而劳动者也同意终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合同,而是应该根据劳动者的要求,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到期后是否能够终止,还是得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愿。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而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一般违法情形的前提下,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
    劳动者是否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还是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解除的程序并未作具体规定.。但是,如果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话,无疑相当于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害,不符合立法意图;而如果是参照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形可以让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又可能会使劳资..太过激化,激化的矛盾会促使双方进入仲裁的程序,从而不得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以,从立法意图上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毫无疑问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至于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通知,不作限制.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话,那么,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因为一方主体的不适格行为从而导致终止,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向企业要求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都属于劳动凳可以有终止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着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如何确认职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工伤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属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工伤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保留与其的劳动..,退出工作岗位;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则先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工作,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
    但是,在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劳动..的。

★苏州劳动仲裁律师谈《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责任方式的改变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就其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或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对上述第三人致雇员伤害时第三人、雇主的责任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第三人侵权,仍可适用第11条规定处理.
    但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适用事实上已经否定了第三人致雇员伤害时第三人、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无法选择要求第三人或者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其赔偿责任后,并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其具体理由在于: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雇主(接受劳务一方)对雇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害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此前,《解释》第11条规定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问雇主是否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第 35条的规定已经取代了《解释》第11条的上述相关内容。雇主仅就其在监督、管理、保护方面的过错对雇员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过错责任时,第三人与雇主承担责任的形态已经不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上文已经论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之一为: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相同,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实现,其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雇主仅就其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赔偿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显然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并不重合,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绝非全部的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其自身赔偿责任之后,雇员的损失并未得到完全补偿,雇员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雇主向第三人的追偿权更无从谈起。
    那么雇主、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笔者认为,确定该种“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在民法“填平补缺”的赔偿原则下,依据第三人、雇员、雇主各自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原因力划分各自责任份额.。具体而言,若第三人对雇员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则意味着雇主并无过错,无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第三人并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划分责任的方法为:先对于雇员的全部损失,在第三人与雇员之间划分各自责任份额;扣除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后,对于第三人承担份额之外的责任,由雇主依据其行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承担其份额..

咨询律师: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范律师) 


遇到苏州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知识
·苏州高级律师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电话号码、地址、会见、送钱送物等信息
·苏州律师事务所招聘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_苏州第三看守所地址、电话,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栖霞债权债务律师

消防责任事故
    [消防责任事故]一、概念及其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

决水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话说,"水火无情",水利设施一旦遭.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n.

过失决水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要件&nb.
> >>更多法律知识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律师咨询电话: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范律师) 


遇到苏州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咨询
·对于超生是否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如果超生的话,计生部门有没有权利对孕妇实行监禁例如关在医院不让其出门这种行为违反了那条规定还有我想想您咨询一下现在对于超生是否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遗产问题,02年父母在世时立下遗嘱父亲名下所有房产给了儿子(家中是一儿三女)并进
    02年父母在世时立下遗嘱父亲名下所有房产给了儿子(家中是一儿三女)并进行了公证,当年父亲去世,06年儿子凭遗书和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08年初母亲去世,儿子将房产的事告知了三个女儿,并表示他不愿意独.

·对于没有被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其亲属在没有律师的带领下可以探视吗?
    对于没有被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其亲属在没有律师的带领下可以探视吗?只有在有律师的情况下才能够被探视吗?.

·违约合同违约金按百分之多少扣除呢?
    违约合同违约金按百分之多少扣除呢?.

·交通事故能否多次住院,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出院再入院
    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出院再入院,请问第二次入院还算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吗?.

·暖气费的报销标准,我们是退休职工
    我们是退休职工,请问暖气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谢.

·我该怎么办,我老公因车祸死亡了
    我老公因车祸死亡了,经法院审理判决的,她母亲的钱也给他了,应得的都给了,但是她母亲非说肇事方的钱没给够,我叫她去法院起诉他又不去,他还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就天天在我家住着不走,让我要把钱拿出来,还要在我家.

·合同纠纷,你好!!我前7月份在中介所看二手房签下了合同
    你好!!我前7月份在中介所看二手房签下了合同,打算8月份贷款。哪知道银行停办二手房贷款了。现在导致的房东不愿意,不愿退我们的定金了。我该怎么办?.

·我要资询,断七根肋骨对方付药费我出院后应该怎麽赔尝我
    断七根肋骨对方付药费我出院后应该怎麽赔尝我.

·岗位变动,工资下降,沟通无果,被迫离职
    事情经过
本人自2006年6月1日进入重工工作,至今已有7年零1月,一直在生产现场工作,进入中瑞后2年左右被任命为班长,又2年左右后被任命为科长助理,直至12年12月公司把我调入后勤管理成本科,当.

·网吧经营许可证分城镇和乡镇之分吗?
    乡镇的网吧经营许可证可以在市区开网吧吗?.

·户口变动原有二手房出售过户有影响吗?
    我在河北有一套房子已出售,过户手续未做,此时,我将户口牵至儿子所在地北京的儿媳妇户口上,那么,河北出售的房屋过户时有什么影响吗?.

·岗位调动,沟通无果,被迫辞职
    事情经过
本人自2006年6月1日进入重工工作,至今已有7年零1月,一直在生产现场工作,进入中瑞后2年左右被任命为班长,又2年左右后被任命为科长助理,直至12年12月公司把我调入后勤管理成本科,当.

·小孩上户,我和老公是两个省的人
    我和老公是两个省的人,我的户口没有上到老公那边,请问小孩的户口可以上吗.

·合同纠纷,我的劳动合同是物管员的岗位
    我的劳动合同是物管员的岗位,现在公司把我跳到保安部了。我没有服从调动,还是在原来的岗位上班,这样公司是否可以给我打旷工呢.

·工伤理赔,1、工伤鉴定一般多久能够审批完成、审批完成之后公司是否应当立即对鉴定结
    1、工伤鉴定一般多久能够审批完成、审批完成之后公司是否应当立即对鉴定结果给予赔偿?2、如果公司发生工伤事件公司应该在员工受伤期间付清营养费还是要等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和工伤赔偿一起赔付?3、假如够不上工.

·请问经济纠纷的法律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和一个客户发生了债务问题是去年6月的欠条请问律师到现在是不是在法律的起诉期已经过期.

·楼房开缝,我家新买的楼房刚装修不久!发现窗墙体就有细小的裂纹但最近越来越厉害把装
    我家新买的楼房刚装修不久!发现窗墙体就有细小的裂纹但最近越来越厉害把装修的木架都撕开了!开发商说是补偿了!可是我的房子现在出售肯定没有原来卖的价钱高了!这个损失给赔吗!我现在能退房吗!怎么个退法.

·交通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双方协商处理,责任各负。保险公司能正常理赔吗
    交通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双方协商处理,责任各负。保险公司能正常理赔吗?或者最短时间内处理有哪些方法?.

·电动车把一老人碰到了,怎么办???
    12月3日(星期六)下午两点多,我老婆骑电动车回家,在路上把一老人弄倒了,当时就送到医院,做了CT,X光检查,医生说是软组织伤,家属要求在医院观察两三天,我按照要求做了,六号,又给老人做了检查,都很正常,.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后要多久才能重新申请
    我是一家开饭店的,因为是转让他人的饭店,因卫生许可证过期,为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用的我的名字,但工商的注册名不是我的,原注册人注销了他的工商名,还需多久我才可以用?在这期间应该怎么办?无证经营会有什么后果?.

·《产权协议书》怎么收费?
    现在因小孩上学的问题,想把父亲的房产暂时过户到我老公名下,但我老公还有个弟弟,担心以后有产权纠纷,想过户前请律师写份协议。咨询下需要多少费用?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如何要回欠款,朋友反目,朋友反目,借钱推脱不还。有借条在,没写还
    朋友反目,借钱推脱不还。有借条在,没写还款日期。如何催还.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没下来交警说负主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没下来交警说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的话驾驶证会吊销吗?会坐牢吗?.

·伤残军人医疗赔偿,一伤残军人一次不小心摔了下做了开颅手术当地民政局都快一年了还没
    一伤残军人一次不小心摔了下做了开颅手术当地民政局都快一年了还没给解决医疗赔偿呢请问应该怎么办.

·关于离婚,我叔叔和我婶婶结婚十几二十年了
    我叔叔和我婶婶结婚十几二十年了,可是我叔近几年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还生了孩子,我婶刚知道,说要告到我叔坐牢,会告得进么?.

·我是1990年11月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已满15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7年,能办因病退
    1.固定工21年工龄,养老保险已满15年,医疗保险已实际缴费7年,能办因病退休吗,2,如退职自己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我是山东省齐河县人
    我是山东省齐河县人,一亲属,农村户口,因被某一单位铲车撞到,骨折被评为十级伤残,请问:这种情况应得到什么赔偿,大体数额是多少?.

·房产证上有小孩 能办得到抵押不?
    房产证上有小孩能办得到抵押不?小孩占好多的比例才能办抵押了?.

  苏州律师
苏州律师
范育金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苏州律师
姜舂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18921344401
苏州律师
章浩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1年
13115062590
苏州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苏州律师
李乾溶 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江苏律师
>>苏州律师

苏州劳动仲裁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2000-2024
登录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