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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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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治理清算法律服务、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法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法务,擅长公司法、投融资、合同、知识产权、破产法、劳动法、债务等方面的案件。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提供公司管理架构、经营模式、人事制度的设计及投资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融资信托等法律服务。专注于企业法务问题,让企业防范于未然.帮助企业解决各种问题,帮企业规避风险.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出资证明书的效力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
凡是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实存在时,就不应仅以出资证明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出资证明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无决定性的效力。
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凭证.。但其证明效力只有在出资证明书上对股东情况的记载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时才具有,如果二者记载不一致时,将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足额的出资义务固然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出资只可能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另外,股权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受让人对出让人抽逃出资不明知或不应知的,其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购买方应关注的程序和环节:
  一、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合法,才能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1、股权转让方(下文简称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权转让决议。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有政府部门批准,并挂牌交易。
  3、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从实体上把握以下环节,才能降低购买方的风险
  1、先行调查
  包括到银行(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开户行,了解目标公司的贷款情况,查明目标公司是否遗漏银行债务。
  到目标公司的相关客户处了解,目标公司是否有大额债务。
  到目标公司的登记机关了解目标公司的成立沿革情况,以保证转让主体适法。
  2、要求目标公司进行社会审计
  如果说先行调查,是购买方自行从外部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解,难以全面深入的话,那么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则是分别从目标公司内、外两个方面,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审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如果仍有重大债务遗漏,则购买方有权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对降低购买者的风险大有裨益。故购买方应要求目标公司进行截止到购买日的社会审计,此环节绝不可少。
  3、要求目标公司以财产作抵押
  经过上述两个环节,可以说目标公司的债务都会被发现,但仍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被发现或被会计师披露。购买方为进一步降低风险,也要求目标公司的公司外财产作抵押,并签订抵押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转让股权后,有新的债务出现,给购买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以目标公司的抵押物赔偿购买方的损失.
  4、目标公司债务的转让,要事先经债权人同意
  目标公司往往存在大量的债务,特别是在目标公司整体转让时,对此债务,购买方不能简单地与目标公司约定,有某某公司负责偿还.。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购买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公司的主体性质,公司主体未变)这无疑增加了购买方的风险。
  5、请专业人士制作一份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多数人对买卖合同等合同并不陌生,以为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如法炮制.。其实不然.。大量的案例表明,股权转让合同稍有遗漏或疏忽都会酿成纠纷,造成巨大损失。
  可见,购买股权需慎之又慎,  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方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否则,轻则可能陷入纠纷的泥潭,重则可能落入卖方等精心设计的陷阱,只得面对“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的几种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退出公司
1、公司陷入僵局;
2、长期不分红利;
3、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
4、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
5、因股东个人原因而难以继续合作。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出资巧立名目抽回,并继续保有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1、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资金进行经营。
2、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未按法律规定处置回购的股份。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即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股东资格与出资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出资了或购买股权后支付转让价格了,但不一定能取得股东资格和享受股东权益。
    一、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应当对其股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即股东仅在其实缴出资的范围内行使有限股权。
    二、股东出资或股权转让中,如果没有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的记载,公司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也就是说股权购买人因没有进行相应的股东名册登记,有可能无权行使股东权利。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按规定进行记载和变更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即使某人没有实际出资,如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将其登记为股东,则该人同样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投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股东资格
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取决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上述文件虽不能证明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但却能证明股东的资格。否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否定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根据.
二、股东权利
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或违反出资义务,则其股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承认其按约定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利润分配权,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主张权;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补足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利润主张权利。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主要是指利润分配请求权、增资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上述权利的行使均按实缴出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比例。
三、股东义务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未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四、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身份。
2、替代出资:由其他股东代未出资的股东出资.
3、转让股权: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成为法定生效要件;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对这些方面,实践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如未办理股东“两个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一种债权行为,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债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因此,应根据合同法、债法的规则来判定其效力。对于登记来说,主要是针对权利的转移而言的。 特别是最高人民.颁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明确,该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6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股东变更登记既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到底何时生效?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利益”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并且《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不是股东)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综上,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在过半数股东通过并且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未满足此要件的,合同未生效。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公司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的股东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那么优先购买权究竟该如何界定?
   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充分实现为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做出规范:
(1)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的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货币,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者基本相等。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
(3)支付期限相同: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
定的付款期限相同,为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来操作、办理.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问题出现,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还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很大差异。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当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隐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  事前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谈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
    根据新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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