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
服务范围·焦作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常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对、信息公开申请等案件,河南焦作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停产停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颁发许可、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等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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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法律咨询·你好马律师!了解一下非法釆矿总金额125000元,我是中介挣了8500元非法所得,现已取保候审,接下来法院会不会给我判实刑?
·一个人卖兔子,我付款后他没有发货,然后qq也没有回复我,付款用微信扫码支付,和支付宝支付过,付00
·农用车撞摩托车造成人死亡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有没有哪位律师认识高邮法院叶哓红 叶法官
·你好,请问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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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丟了,户口本不在身边,在外地打工,在所在打工城
·我开小吃先去办营业执工商说办不了了现装修回头再说我这过了一周多也没能办着急就开业了开业第二天又去他还说办不了要办你还要交1万元罚款他们这样做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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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有事咨询交通事故的事
·想知道在实缴注册资本金里我是大额可是对方是75%股权在对方资本金没到位的情况下又从公司转走150万后到私人账户在官司还没开打的情况下冻结公司账户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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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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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可以把这20万贷款转到新买房里面吗?
·你好,我现在就是欠网贷和信用卡,催收打电话到我公司,还发打给老板。公司辞退我了,而且没有签合同,能去问公司拿补偿吗
·樊律师您好,我个人在杭州,需要寻找一位资兴市本地律师代理。因为被告户籍地是在资兴,我在杭州就不想跑过去了。案子很简单,是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单独起诉。三年前和前夫离婚,...
·高速铁路和居民楼之间应保留多少安全距离?有谁知道国家法规?
·今天我和朋友去学校参加中考的体育考试没有接到通知要穿校服就直接穿了运动的衣服,校长不闻不问直接冲过来我把我那个朋友按到再低还拉扯我们的头发说我们没有学生的样子说话极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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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更新必须挂靠出租公司吗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2~3里地后返回是否属肇事逃逸罪
·货物运输运费纠纷的案子接吗
·如果离婚男方有孩子的意外赔偿金吗
·我的孩子出生脑出血可以申请医疗事故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不知道去的是私立医院,去到各种检查各种费用,感觉被骗
·你好葛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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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咨询解答·那就考虑起诉解决。 潘兆忠
·面询当地律师。* 吉增萍
·如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 YANGUOTIAN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各地规定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太公钓鱼
·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 weihaiyang
·委托律师代理。 weihaiyang
·委托律师辩护. 吉增萍
·可以起诉要求退回. 律师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
·这种还可以做无罪,或者取保么? 潘兆忠
·这种情况只能委托律师去会见 yaoqiang
·影响你家的通风权,是不适当的。建议拆除。 宋瑞岭
·申报破产债权。 潘兆忠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建议直接起诉解决,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王成军
·符合条件,是可以办理的。 宋瑞岭
·非常时期,只要等等了。 weihaiyang
·情况说详细些,才好帮你分析 宋瑞岭
·我觉得学校也是有他们自己的考虑的。 潘兆忠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这个要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潘兆忠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wei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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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法律常识·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总有的犯罪分子执迷不悟,没有得到法律的重治仍然会知法犯法,但也会有一些人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想要在服刑期间得到减刑,这就看自己的表现了,有明显的悔过倾向是可以得到减刑的,那么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
·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某个员工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那么您知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吗?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过实致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过实致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处罚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
·年租房子需要提供那些证件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须交验下列证件(必要时须经公证)。(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件,临时建筑应有《临时建筑许可证》;(三)共有房屋出租,应有共有人同意出租凭证;(四)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五)外来人口必须交验计划生育证件;(六)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严厉打击,并且,在我国无论吸毒、藏毒还是贩毒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严厉惩罚。在这三种犯罪之中,贩毒人员会受到国家最大力度的惩处。那么,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呢?贩毒罪是如何量刑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做一下详细的介绍吧。一、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对于贩卖毒品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一种,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多少,一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了九小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们依次是: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
·犯罪预备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吗?
犯罪预备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吗?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
·17岁算是童工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究竟多少岁算童工许多人却并不了解,18周岁以下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工作并不等同于童工,17岁算是童工吗?我们来了解一下。一、17岁算是童工吗?17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并不能算是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
·山阳区行政诉讼律师: 13803919916(陈律师) 13938132462(张律师)
·什么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在实践中,有些诉讼代理人会想要胜诉而犯毁灭证据罪,从而使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的公正待遇。那么什么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1、罪体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辩护人和...
·申请人怎样才算商标抢注
申请人怎样才算商标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
总有的犯罪分子执迷不悟,没有得到法律的重治仍然会知法犯法,但也会有一些人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想要在服刑期间得到减刑,这就看自己的表现了,有明显的悔过倾向是可以得到减刑的,那么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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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吗?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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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究竟多少岁算童工许多人却并不了解,18周岁以下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工作并不等同于童工,17岁算是童工吗?我们来了解一下。一、17岁算是童工吗?17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并不能算是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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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在实践中,有些诉讼代理人会想要胜诉而犯毁灭证据罪,从而使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的公正待遇。那么什么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1、罪体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辩护人和...
·申请人怎样才算商标抢注
申请人怎样才算商标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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