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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法律咨询·员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车祸后因病辞职,现申请工伤鉴定
·我老公是河北的想把户囗转过
·女方把孩子打掉闹分手男方需不需要赔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建国前老兵因工亡后遗孀享受何待遇?
·单位4都没给签用工合同怎么办?
·团伙故意伤害砍掉别人一只耳朵会判多久
·判决书生效后我还需要出什么证明吗
·合同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能打赢官司吗?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打了结婚证还没办仪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礼金是否要全部退
·无故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养父母不给户口本办结婚证怎么办?
·辞急工可以当天拿到工资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的N+1中的1是什么意思?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做媒的人,两方都同意,过了四五男方反悔
·我能追要福利等待遇吗?谢谢!
·左手手腕轻微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我有两处房产现在想卖一我先问一我需要交税吗
·我被人打了法医报告是轻微伤我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和本单位签劳动协议改为和劳务公司签协
·劳改释放以后相关的案件再次开庭必须去
·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是怎样规定
·操作失误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责
·要求法院把判决改成城镇户口标准赔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司法鉴定不需要通知我这亲戚
·商品房拆迁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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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结婚证还没办仪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礼金是否要全部退
·无故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养父母不给户口本办结婚证怎么办?
·辞急工可以当天拿到工资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的N+1中的1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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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媒的人,两方都同意,过了四五男方反悔
·我能追要福利等待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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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打了法医报告是轻微伤我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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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单位签劳动协议改为和劳务公司签协
·劳改释放以后相关的案件再次开庭必须去
·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是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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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需要通知我这亲戚
·商品房拆迁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咨询解答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法律常识·民间借贷中的其他费用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
当然不是。虽然管理人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果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无疑会构成个别清偿。因此,对于以房抵债合同,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角度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同时,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集中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法律规定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根据合同享有的履行请求权,应当统一转化为金钱债权,由债权人通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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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购房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均已认可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往往还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购房款通过抵债的方式支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购房优先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够享有购房优先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享有购房优先权的购房人应仅限于“消费者购房人”,即购房人购买房屋是出于居住、生活的目的。而在以房抵债关系中,即使债权人具备了购房人的身份,但其...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是否就必然属于普通债权?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并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完成抵债房屋产权的变动)的以房抵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其债权的性质应该根据原债权的性质进行认定。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个人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印章如果经公安机关备案或被签章人认可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在校实习生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大学生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但其并未将所从事的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而企业知晓劳动者系大学生的身份,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招聘其工作出处临时需要,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这种情形下,大学生实习就不存在与用人单位的...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能否起诉?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
当然不是。虽然管理人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果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无疑会构成个别清偿。因此,对于以房抵债合同,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角度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同时,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集中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法律规定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根据合同享有的履行请求权,应当统一转化为金钱债权,由债权人通过申...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律师: 15221392563(张律师) 13764231000(朱律师)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购房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均已认可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往往还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购房款通过抵债的方式支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购房优先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够享有购房优先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享有购房优先权的购房人应仅限于“消费者购房人”,即购房人购买房屋是出于居住、生活的目的。而在以房抵债关系中,即使债权人具备了购房人的身份,但其...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是否就必然属于普通债权?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并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完成抵债房屋产权的变动)的以房抵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其债权的性质应该根据原债权的性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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