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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门交通事故律师法律咨询
·我已经胜诉了,执行不作为,怎么办。
·根据你的情况的建议来电
·民间借贷纠纷,已经递交两年的强制执行申请了,法院法官迟迟不强制执行,电话也打了无数次,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应该像哪个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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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到游泳池游泳溺水死亡责任属
·我家房产证上市我和我爸的名字,可是我爸爸把房子擅自租给别人了,而且他们签的合同没有经过房产中介,只是两个人自己写的纸条,租约签了三年,现在过了半年了,我可不可以让他搬走...
·承包土地证是我的名,被别人种了,因为06年父亲去世,被村收回,现在能要来吗
·律师您好:以下是我小姨死整理的资料,我们要是告公安局不作为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王丽慧的尸体被寿光市公安局从寿光市弥河公园打捞上来,距今整整八个月有余了,但寿光市公安局...
·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国企干部能保留公职吗?能担任领导职务吗?工资和各种保险怎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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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律师你好,我的车在煤矿上,无故被前。方的车溜后撞坏修车15天,我能赔偿停运费和交通费
·你好,我2000年在一家服装厂就职到现在,现在公司结业了,该怎么赔偿呢?
·买鱼药把鱼打死了
·先问一下基本问题。周六、周日可以到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吗?有没有专门的联系电话?需要事先预约吗?
·儿子房子还是个人的名字现在在想过户到儿子名下怎么."w990mam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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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他撞我就因为我车是黑车就说我是主要责任,我在厂门口出的交通事故这属于工伤吗口出的交通事故这属于工伤吗?
·本人2021年2月在导*教育培训机构学*教师编课程,学*期间鉴定合同,交费17800元,在2021教师编没有上岸退款15000元。公司合同是:xx导*教育科技责任有限公...
·父母在5年前离婚,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水电费等生活开销全部是母亲一人承担,并且我的学费 生活费 医药费等全部是母亲一人支付的,现父亲说要去法院起诉我...
·被别人借钱,现在找人还钱,对方违约切拖欠
·请问看守所是否有关押丘xx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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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使用非货币资金
·1--我女方,桂林。他男方,百色。2--现在不在一起了,我们办了酒没拿证,有个女儿两岁。3--小孩户口已经落在男方那边,我想迁小孩户口回我家,也就是女方这边,需要准...
·你好,请问在铁路工作27,想辞职,辞职后社会保险能否留的住,谢谢."w990mamt20
·律师,你好!请问我和丈夫婚后共同出钱买的门市房,只有他一个人名字,还有一辆出租车也在他名下,如果我和他离婚,怎么分配呢?
·20多年前我们结婚1年多我们出钱买地4000元但被老人把名字写成他们的,后来盖房我们也出钱,等办房产证我们也出钱,最后房产证上写他们的名字,这种情况我们离婚我能分到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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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大年三十借了别人一千块钱,说好的初一给我。到现在一直没给。每次联系他要钱都是推托。为了这一千块钱可以请求法律援助吗?虽然钱不多也是我辛苦挣来的。.
·在看守所里总被人打,还吃不饱,这个事情该找谁去给个说法.
 祁门交通事故律师法律常识
·胎儿是死胎的继承权还有吗?
    胎儿是死胎的继承权还有吗?死胎是没有继承权的,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二、胎儿继承权的法定效力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 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

·承租公房是否属于可继承?
    承租的公有房不属于遗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事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事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窒息亲属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

·国家公诉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一般人不了解的名词,比如国家公诉,也许有人会问国家公诉是什么意思,国家公诉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国家公诉是什么意思、公诉和自诉的区别是什么、什么类案件才能成为国家公诉类案件等三个方面助您了解国家公诉。一、国家公诉是什么意思国家公诉是指我国的检察机关对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被公诉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败诉后需要承受相应的刑罚处罚。二、公诉和自诉的区别是什么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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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1、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③不安抗...

·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有何区别?
    我国宅基地在历史上一直承载着稳定社会、稳定农民的特殊功能,即使在今天,宅基地在广大农村腹地仍然承载着民生保障功能,这也使得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为复杂、最为敏感的领域。因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搞好改革设计,审慎稳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与承包地“三权分置”相比,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底线是保证农民不失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保证农民不失所,改革主线都是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但与承包地相比,宅基地也有自身特点。比如,宅基地户均规模较小,一般不足半亩,并受到严格控制,而承包地一般十多亩,在鼓励规模化生产的情况下还呈增加趋势。又如,宅基地对...

·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全国各地的经济差异以及其他原因,是存在差异的,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达到什么标准运输假币罪才能立案?
    达到什么标准运输假币罪才能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二、运输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

·犯罪未遂免于处罚可以吗?
    犯罪未遂免于处罚可以吗?1、犯罪未遂免于处罚是不可以,因为《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3、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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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的模板是什么?
    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的模板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Use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都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前应了解“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2017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等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下面是我们为您做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的时长的界定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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