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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看守所_启东市看守所地址、电话,启东市吕四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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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长江路,是启东市...看守所,俗称启东吕四看守所。

    启东刑事律师提示:启东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启东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启东市看守所相关单位:
    启东市...地址:启东市民乐中路516号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亲人被拘留了怎么办?
  许多人因为触犯法律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人一旦被羁押,其亲人往往处于惶恐、慌乱的状态而不知所措,不知亲人所犯罪,为何被带走.。所以,此时家属或亲人最急切的愿望就是能见上一面,了解到案情。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属在侦查阶段是不允许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除非是案件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主动安排。这也就切断了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沟通,了解情况的可能性。因此就有家属去“找人”,四处活动,打听情况,为了能了解到情况“饥不择食”,甚至不惜花费重金。结果不少人为此上当受骗。
  其实,很多家属也可能会在..时间想到请个律师,但他们或许会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告知请律师意义不大等这方面言论的影响,而总是相信“..”,认为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他们并不解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能做些什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限呢,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新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权、通信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权、复印法律文书权、调查权,申请取保候审权。其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权利就是会见权.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了解总是建立在家属的叙述以及一些道听途说,这些情况一般不完整、不准确。因此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了解到最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事实判断罪名和案情的严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师虽然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断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准确,有些罪名还要依据案情与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有经验的律师会见后就能判断出罪名,也同时能判断出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律师就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对的意见。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往往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在此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与并提出法律上的依据。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也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任何机关也定不了罪。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没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实现。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若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有超期关押、定罪不正确,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即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因为情况复杂,侦查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判断失误,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都是常常会遇到的现象.。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有所怀疑.。而律师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提出中肯的意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是有条件的不羁押,但要接受相关机关监督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人保和财保,一般都是财保.。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权利,而不象许多人所说的批准逮后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际中律师通过会见,只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都会向侦查机关提出,或是建议家属提出。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证据开示程序
    设置证据开示程序时又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程序的便利和效率价值.。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启动程序.。应当规定控辩双方都有证据开示的义务,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进行证据开示。控辩双方基于诉讼中相互对立的立场,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实践中,控诉方往往掌握着丰富的证据信息,不愿意进行证据开示,而辩方也常常握有致命的“杀手锏”,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使得控诉方焦头烂额,诉讼程序中断,审判迟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第二,主持实施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启动以后就要解决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地点和具体操作规则等问题。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进行证据交换.。基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证据开示的时间可以定在审查起诉以后至提起公诉之前,地点则可以选在.。这一阶段,相关的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控诉方掌握的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比较集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通知辩方进行证据开示可以避免重复、多次开示证据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证据开示的主体,应以控诉方和辩护律师为限,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经过.的许可后也可以参与到证据开示程序当中。绝对禁止法官参与证据开示,避免先入为主。
    第三,救济程序.。权利的宣告是以权利的救济为保障的,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证据开示程序的顺利有序进行,应当建立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程序机制。对于应当开示的证据,经一方要求开示而另一方未开示的,原则上应当禁止其在法庭上出示.。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延期审判,给与对方一定的诉讼准备时间,之后才能提交法庭。同时,对于这种证据突袭延误审判的行为,为了杜绝其再次发生,应对相关人员给与一定的惩罚,如经济惩罚、行政处分或执业纪律处罚等,对于徇私舞弊、故意隐匿、毁灭证据而不向对方开示的,甚至可以依照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单位自首的处罚与立法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绝大部分是规定采取双罚制,即不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由于单位具有非人身性的特点,因此对单位本身只规定了罚金刑一种刑罚。对自首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量刑原则,同样,在单位成立自首时也实行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表现为减少对犯罪单位罚金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位犯罪区别于.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具体是由单位决策机构(者)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正是单位犯罪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单位自首也会产生整体性的法律后果,其自首效力将及于犯罪单位整体以及单位内部所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二者均适用自首从宽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单位自首的刑罚适用原则完全改变了我国刑法理论“谁自首谁从宽处罚”的传统理念。那么,这种处罚原则是否会让没有认罪悔过的犯罪单位成员也获得自首从宽的待遇?对此困惑,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解决。如单位犯罪后,单位集体决议自首,则单位自首成立,在量刑时对犯罪单位和犯罪成员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其中有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对这些人适用刑罚时,根据自首的量刑规则“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是绝对不确定的单位罚金制,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可量化性操作。单位自首成立时,对单位的从宽处罚意味着罚金数额的减少,但因没有起点罚金的具体数额或范围作参照,.作出的判决难以体现自首量刑的“从轻”或“减轻”。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后,增加第三款“犯罪单位自首的,对于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对刑法分则涉及的单位犯罪应尽量采用比例罚金制或确定罚金制.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犯罪的手段不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根本区别.。抢劫犯罪在手段上的特征是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立即获取财物。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劫”。而敲诈勒索罪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将要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弱点、困境相要挟的办法索取财物。其犯罪手段的特征是以将要施行暴力或某种分割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勒”。比抢劫罪实行威胁的内容要广,比如,其利用被害人的某种要求、弱点、困境相要挟的办法索取财物是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所不具有的。此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因进行违法活动而不敢抗拒,不敢声张的心理和机会,身着警服,持假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抓赌”,当然对被害人形成了威胁和要挟的条件,似乎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此案被告人并未利用此条件作为犯罪的主要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诸如喝令不交钱财加重处罚,或宣称不交钱财日后施行某种加害行为,或指定时地交付财物,否则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的手段来实现索取财物的目的.。而是利用此条件施行暴力强制,对被害人采取了殴打、罚跪、非法搜身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获取钱财,使此案具备了抢劫罪的特征。也就是说被告人此时此地利用被害人的弱点不是为了实行要挟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方便地施行暴力,加大暴力和胁迫的威慑力,以实现抢劫的需要。即使此案被告人敲诈勒索和暴力手段同时存在,也应按重吸轻的原则,以抢劫罪认定.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如何阅卷
    1、要以批判性思维,律师的方法论阅卷。阅卷审查卷宗,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内容之一。阅卷的过程,就是对侦查机关案卷审查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为了审查,找出卷宗内的问题。阅卷是手段,审查找出卷宗存在的问题是目的。对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证据要敢于怀疑。要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思维角度入手,在卷宗材料中找出存在的证明被告人无罪但又无法排除的证据,看卷宗中有没有排除其存在的合理排除的证据。
    2、律师必须做到亲自阅卷。现有的律师特别是有一定成就的律师,不亲自阅卷,而是由律师助理可其他律师阅卷,然后听取汇报。在好的律师,如不亲自阅卷,是掌握不了全部案情的,在法庭辨论中是不能独自完成辩护工作的.。 
    3、全面阅卷,卷宗是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晶,是.审理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现行的审判程序法庭调查审理主要是围绕卷宗材料进行。卷宗材料是很多的,特别是重特大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涉黑集团犯罪案件,卷宗法律..错综复杂,被告众多,有的卷宗多达数十卷数万页。律师复印卷宗后,首先要反复阅读起诉意见书,要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对案卷进行全面阅卷。不遗漏任何细节。通过通阅,达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整体印象的程序。找出存在的问题。有些刑事案件复杂,卷宗多达数十册,但阅卷不能走捷径,要片片都阅,卷宗中每页材料都是凝结办案人员的劳动心血,都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如没用是不会装入卷宗的.。阅卷是个反复的过程,通读至少要三遍,..遍是粗读,第二遍是细读,第三遍是重点读。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绑架罪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③.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启东市看守所律师谈现行法律对重婚行为的界定
    重婚行为的两个特征:1.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个或两个婚姻..存在;2.双方又结婚.。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主义的国家,在登记主义的原则之下,婚姻..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依法登记,只有经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经登记的婚姻..。我们可以在纯法律层面上给重婚下一个定义,即:一方或双方都已有配偶而又结婚的行为。其构成可分解为:(1)一方或双方都已结婚且该婚姻..尚在存续期间;(2)双方又向民政部门登记。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重婚.
    很明显,即使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重婚这一概念(重复结婚),我们也可以知道,法律对这一类行为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结婚,即为了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可以对在先合法婚姻造成损害的,除了重复登记结婚之外,还有诸如事实婚、包二奶等行为.。这些..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法律所禁止,但仍然以其实际存在对在先得合法婚姻家庭..造成破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将重婚中的又结婚 限于登记结婚,显然不足以保护在先合法婚姻..。因此,司法实践和法学界将事实婚姻也纳入重婚范围而将其称为事实重婚.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可以对重婚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登记结婚或者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重婚可以用公式概括为:重婚=登记婚+登记婚和重婚=登记婚+事实婚.其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一方或双方都已登记结婚;(2)双方又登记结婚或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与重婚罪是两个相差甚远的概念。首先,重婚行为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意义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重婚行为只有经过.根据刑法规定宣告为犯罪才构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婚行为的主体是重复结婚的双方,而重婚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构成重婚行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应该被定罪处罚的。。

咨询律师:18662891662(姜律师) 13921104310(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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