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浦口区债权债务律师擅长处理讨债、民间借贷、债务纠纷转让、公司债务、金融债务、离婚债权债务、等债务纠纷案件,提供债务纠纷法律咨询和浦口区律师案例,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公司、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而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对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是应受法律保护的,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 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可见,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有举证的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 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浦口债权债务律师将予以全力的指导。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企业债权清理实务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帐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帐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回收帐款,一直是企业界朋友非常头痛而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很多企业或是由于方法不当,或是由于风险意识不足,或是由于经验技巧欠缺等原因,清理债权债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下面几个环节: 1、途径.。选择正确途径是企业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业经济交往产生的债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但长期来,有一些企业乐意私下通过 “讨债公司”、“收数公司”等去追讨债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难以奏效,反而常常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1)各类“讨债公司”均属非法机构,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早已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明令取缔“讨债公司”,当事人委托其办事毫无保障。(2)各类“讨债公司” 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讨债,除恐吓、威胁、盯梢、跟踪、拘禁等以外,有时还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为,委托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开办“追债公司”,也禁止一切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实践证明,非法讨债并非债权人的明智选择,企业清理债权只有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时效。时效是决定企业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将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水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索赔等几种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来讲,像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只要在2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诉讼时效,特别是涉及到时效起算、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问题理论和实务都较复杂,很多企业无法正确把握导致债权超过时效无法受保护,这种例子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认为,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到期或临近到期的债权,都应当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其意义主要有两个:(1)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越能够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的问题;(2)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胜诉后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诉讼时效不仅仅是督促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消极作用,它对当事人实现债权也是有现实积极意义的,企业应当充分重视.。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一)、连带之债的性质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 ,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等等.。 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同连带与单纯连带。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 (二)、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 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实现的弊端.。而且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也产生效力,所以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并不有利.。因此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连带债权,但不等于说就没有连带债权,只是连带债权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创设.。 (三)、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在各国民法中,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关于..种情况,各国民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债务(第35条第2款);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第52条),保证债务(第89条第1项)等都是在立法中直接予以规定。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遗赠所附义务明示负担连带责任;基于.同侵权而承担的责任。连带之债的成立,一般依据一个法律行为,但不仅限于一个法律行为。例如第三人以明示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默示或推定是否能成立连带之债。如,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对债权人作出的无明确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推定其仍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认为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是不能形成连带之债。在基于一个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于债务人责任较重,因此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不得为债务人设定连带债务。在两个以上的法律行为产生连带债务的,如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因连带债务依附于基础法律行为,而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等之间的法律行为无对价,依公平原则,不能对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科以较高的要求,故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确认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第二,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担金钱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给付,即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关于标的是否须为可分,学者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既然债权人可请求某一连带债务人为一部给付,若标的不可分,一部分给付即无从实行;另一为否定说,认为依当事人的意思各负不可分债务时,仍可成立连带债务,只不过债权人不得请求一部分给付而已。另外,作为连带债务的标的,并不限于积极给付,不过以消极给付(不作为)成立连带债务的,实践中较少。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即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正是由于连带之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连带..,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谈实体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借贷期限、利率 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催告情节的,以起诉日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第2项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或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如赌博等)的,其借贷..不予保护.。浦口债权债务律师指出,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7、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借贷..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8、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9、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A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B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C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浦口债权债务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 ·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何分工的? 司法鉴定伤残标准具体包括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遭遇严重人身伤害造成伤残,则需要进行伤残情况司法鉴定,这是确定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国家对于当事人伤残情况也有相关的司法鉴定伤残标准,大体分为十个级别。那么司法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具体讲一讲。一、一级伤残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代办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都是租客提出,房东配合办理,如果双方没有时间,可以由中介代为办理。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代办需要哪些资料?下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让我们一起来做个具体了解吧。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中介的义务所在中介机构有代办登记备案的义务,违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同时,在今年5月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明确提到“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要提交材料1、房.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对租期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续租下去,双方可以就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解除。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 员工作业受伤后将其辞退合法吗 在实践中,有些无良单位,会在员工受伤后,毫不犹豫的将其辞退。那么,员工作业受伤老板将其辞退合法吗?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需要具体去分析,看该受伤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若属于工伤,那单位辞退他不但不合法,还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详细内容吧。一、员工作业受伤老板将其辞退合法吗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 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对于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外地人来说,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相关部门会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这时需要本人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具一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书时间和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那么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针对这个您比较关心的话题,我们在下文展开了相关论述。一、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由房地产登记机构. > >>更多法律知识 |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
律师咨询电话: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
遇到浦口债权债务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 |
| ·劳务派遣纠纷,我们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一家单位打工 我们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一家单位打工,合同期没到,单位把我们做的这个工种承包给另外一家了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 ·工伤,两个地方为9级伤残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要求和谈我心里没有底这样的情况有具体 两个地方为9级伤残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要求和谈我心里没有底这样的情况有具体的赔偿金额吗. ·我介绍的司机把亲戚家的车偷开跑了,我负责任吗。 我是一个家政服务部的经营者,两年前给一个亲戚介绍了一个司机。但这个司机所有的证件都是假的,他把车开跑了。至今也没找回,所以亲戚比我们还他,我不知该怎么办。他还找黑社会的,店已无法经营,很苦恼。. ·轻微伤,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前几天和别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了对方一巴掌抓了一下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前几天和别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了对方一巴掌抓了一下,她脸破皮了大概三公分左右,我手破了一点。现在她能构成轻微伤吗?如果构成我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去赔偿。. ·离婚,单方要离婚,单方要离婚,该怎么办啊 单方要离婚,该怎么办啊. ·我是否可以反告精神受到刺激? 我的婚姻也不好,和老公结婚十年了,生了个女儿,我婆婆整天就想我老公在外面找个女人生个儿子,这样我们的婆媳关系也不好,我曾经好几次发现老公的电话上有和女人的暧昧信息,心里不好受,现在连那女人也打电话上门叫我. ·结婚证领了,离婚退还彩礼吗 经人介绍三个月后闪婚,结婚证领了,婚礼没有办,先同居3个月,老公隐瞒了没有性功能的事实,女方想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必须退吗. ·再问,可公司说了,可公司说了,我们给你安排工作了,新的工作 可公司说了,我们给你安排工作了,新的工作也是在同一家公司,只是工作的地点发生改变了而已. ·房子一旦过户是否还可以收回? 我妈想把她出钱买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老公执意要过户到双方的名下否则一切免谈。因为我和老公一直处于冷战分居状态,我妈想不让我们分开好好和解就想过户到我们双方名下,但如果离婚或者我出现意外(比如死亡)时就. ·开庭已7个月了,法院会不了了之吗? 去山东临沂打官司,5月份开了一次庭就无信息了,请问,法院会不了了之吗?. ·1,我已在单位工作满八年 我已在单位工作满八年,是劳务派遣制,请问有没有法律规定满几年能签订正式合同. ·原被告鉴定轻微伤怎样结案 原告上门先动手怎样判决. ·与继母和继母的女儿房产纠纷 17年前亲生父亲与继母(带一个女儿)生活在一起.6年前父亲去世.父亲去世是本人在劳改.父亲单位分给父亲的房子在父亲过世后过到了继母的名下.在此之前本人不知道此事.现在房子马上动迁.继母提出要分房子.而且还. ·合同书,如果同人合作做生意 如果同人合作做生意,就是双方书面写一张协议,到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汽车和摩托车相碰,4个月前 4个月前,我朋友开车经过一十字路口刚好是绿灯我朋友就直接开过去我横方向有辆电动车骑过来,撞到我朋友的车上面我朋友一时没有刹住车,把车带了10几米远。摩托车车主受伤住院了。2个月前,交警打电话叫我朋友的老婆.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土地转让合同内容 土地转让合同内容. ·关于工伤问题,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摔伤造成骨折药费都是自己垫 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摔伤造成骨折药费都是自己垫付的公司刚开始说给报销现在又说不给报了我刚上班还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我是以劳动派遣的方式去那家公司的我想问问如果我想告公司是不是连那个派. ·恶意伤人,事情是这样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是在湛江某村当书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是在湛江某村当书记,由于该地方政府对于殡葬的方式都是强制要求火化然后再土葬的,该村有家村民办其丧事不屑这项禁令大张旗鼓采用直接土葬;该书记不知情由以为其按照政府要求办理的,由于镇级.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赏是什么意思 该这么办啊 我的朋友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被货车追尾,造成其他车埙并有一人死亡,朋友是零责任。可是我朋友的车和货物同样受到损失,肇事车又赔不起,我朋友不知该怎么办,又在外地事故现场拖不开,让我给帮忙咨询. ·被诈骗6000元人民币派出所不了解情况不做笔录就定为民事纠纷.. 本人于2010年12月27日在孙博手中租道理区共乐小区19栋3单元704室房屋一套,租金六千元整.租期半年。孙博称房子是他的,房产证拿去贷款了,还找了楼下店面经理作证,还拿了户口和身份证证明房子是他的,但. ·劳动法,我在这个厂已经2个月了 我在这个厂已经2个月了,还有20天过试用期。我现在想辞职但是厂里说只有辞快工才批准。而快工要扣取一半的工资做公司的培训损失,厂里培训我还没有花一个小时的时间用得了扣那么多吗?我是跟厂里签定那张劳动合同,上. ·她人向我借了500元钱是否可以申诉?申诉费用高吗? 一个女的网上向我借了500元钱,她说出来工作之后还给我,现在她把我电话设置了,人我都没见到,我想请问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诉费用要多少?. ·您好,我现在想做一个关于放弃小孩抚养权的公证,应该怎么做? 您好,我现在想做一个关于放弃小孩抚养权的公证,应该怎么做?小孩是属于非婚子女。. ·户口利签移问题帮忙解答 请问南京市户口签到江宁,江宁户口再签回南京市区分别是什么条件?.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照两种纳税方案缴纳税费的问题! 您好,我也有同样的问题教育行业,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费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课时费按照20%收税。不知道这样合不合理~所以想请教一下!一个人的税收为什么要按照两种税. ·未婚先育、造成身体伤害,未婚先育、有了孩子、对身体造成很大影响、医生说有可能以后 未婚先育、有了孩子、对身体造成很大影响、医生说有可能以后不会生育、男方不出面解决此事、如果上诉我们能告的赢吗?. ·我想分家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 我想分家但是我不知是结婚前分家好一些还是结婚后分家好一些. ·这样认定合理吗?,对方无证.酒后.超速.肇事逃逸.对方直行超速68公里/小时 对方无证.酒后.超速.肇事逃逸.对方直行超速68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小时。是限速的百分之70倍.【在市区内行驶】我是左转弯已过道路中心线因为对方超速68公里/小时【佳木斯市司法鉴定认定68公里/小时. ·补*学校的学费,请问我在西安私办补*学校报名交了四个月的学费后来由于时间问题只能 请问我在西安私办补*学校报名交了四个月的学费后来由于时间问题只能上了两个月要求补*学校退还部分费学校说不能退说钱交到教育局了是真的么. |
南京律师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南京律师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