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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遗产继承律师_南京市浦口区遗产继承律师处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浦口区遗产继承律师提供专业的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房产继承、遗嘱见证、财产调查取证、起草审核遗嘱等法律帮助.。浦口遗产继承律师一直注重对遗产继承法律法规以及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对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财产继承、离婚继承、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浦口遗产继承律师业务范围: 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权发生转移。而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继承,称之为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包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房产继承纠纷,公司股权继承纠纷,遗嘱公证,律师见证,遗产继承纠纷,代写遗嘱,房屋房产继承,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继承,婚姻继承,遗赠继承等继承案件。 业务范围: 一、遗嘱服务 1、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3、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服务 1、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及 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遗赠指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三、遗赠扶养协议服务 1、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3、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服务 1、大额财产所有权归属调查服务; 2、大额财产权属变更调查服务; 3、遗产中夫妻.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4、遗产中家庭.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服务 1、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3、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4、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5、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6、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六、遗产处理服务 1、受立遗嘱人、立遗赠人、立遗赠扶养协议人的委托,担任其所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人; 2、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保管、收益、处分; 3、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清理、造册,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遗产分割协议及担保协议。 七、继承诉讼服务 1、对失踪多年的个人,依法请求宣告其法律死亡; 2、依法请求宣告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不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4、依法请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指定监护人,撤销已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5、依法确认个人享有继承权; 6、依法请求对遗产进行析产、分割; 7、依法确定个人应多分或少分遗产; 8、依法确认个人丧失继承权; 9、依法请求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 10、依法请求撤销、部分撤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11、依法请求不可分割遗产归一人所有,给予其他人合理补偿; 12、依法请求确认相关财产不属于遗产; 13、依法请求其他人停止对遗产的侵害; 14、依法向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索取其生前已负债务; 15、依法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索取其已负尚未履行的债务。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1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1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 证明有股1票并申请.调1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 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1牌号; 5、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怎样分配 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 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设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由于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井出具公证证书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包括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设立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将其托付给他人,如果遗嘱人因重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处办理。 (2)立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识字或者因病残不能书写时,也可以口述遗嘱内容,公证员整理出书面遗嘱再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参与遗嘱公证的公证员必须有两个以上,并且公证员不许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的公证事务,以确保公证的客观、公正性.。公证员不遵守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遗嘱人认为出场的公证员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可能影响公证的,有申请公证员回避、更换公证员的权利。 (3)公证员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项目大体有: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强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发生,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无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经审查认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证员办理公证文书,即《遗嘱公证书》,应留存一份附卷,并根据遗嘱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遗嘱人。公证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不是所有房产都能继承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为此,南京.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同.有和按份.有.。 单独所有: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同.有:一般存在于家庭..中,如夫妻.有房屋、家庭.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按份.有:和.同.有不同的是,按份.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如何行使? 《继承法》第6条..款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代理权,否则不仅其代理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遗产无主的情况及处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是指人民.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有如下情形: 1、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死者也没有遗嘱; 4、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 财产无主使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通过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能够确定财产..,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使物尽其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是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该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管理人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地无主的根据.。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 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代书遗嘱格式 立遗嘱人:王xx,男,75岁,山东省xx县xx乡xx村人, 住xx省xx县xx乡xx村148号。 我今年75岁,患心急梗塞,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房产是我的财产,是我儿子王x出钱建的,由我儿子王x继承此房产;家庭承包的土地由我儿子王x继续承包经营.。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执行人:刘xx. 本遗嘱一式三份,分别有刘xx、周xx、王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王xx(盖章、按手印) 由刘xx代书。由于王xx无法签字,由代书人刘xx经过王xx的同意后在本遗嘱上盖上王xx的人名章,然后由王xx亲自按右手食指手印。 见证人:刘xx(签名盖章) 周xx(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王昆老人临终前的第二份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王奇代书,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份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孙所有,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吗?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遗漏某部分财产的,对于遗漏的这部分该如何处理 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提供的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1、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附义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一个优先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两者没有矛盾的地方,那么就按照两者各自的内容进行继承,如果有抵触的话,则首先考虑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法对遗嘱的见证人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律师遗嘱执行业务 确保委托人遗嘱实现 王老太的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有两子一女,儿女尚且孝顺.。但王老太生病住院后,情况发生变化,几个儿女都去医院争要遗产,闹的不可开交。为了家庭和睦,王老太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了遗嘱执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遗嘱执行业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王老太的意愿为其代书了遗嘱、对遗嘱作了律师见证,并将遗嘱等法律文件存入银行保管箱内保管。之后,王老太的两个儿媳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知道遗嘱的内容,律师事务所按照当事人遗嘱保密的要求予以拒绝.。王老太去世后,律师召集齐了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定的相关人员,将遗嘱挡案开启,并公布了遗嘱内容。王老太的儿媳对遗嘱不满,并表示要打官司解决。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向其作了相关法律分析。最后,王老太的儿媳听从了律师的意见,按照遗嘱的内容分割了遗产。律师事务所主任介绍:遗嘱执行业务包括为委托人提供有关遗嘱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协助委托人自行订立或代书遗嘱,办理遗嘱的律师见证或协助办理公证,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采取主动调解的方式,化解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必要时向受诉.提交遗嘱及其他证明文件或出庭作证,以确保委托人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离婚协议未生效 夫亡妻仍分遗产 丽丽与王仁通过网络相识,一见钟情闪婚。没想到蜜月旅行中两人就争吵不断,都为草率的婚姻感到后悔。2009年底,两人正式分居讨论离婚的事宜。2010年1月,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双方婚姻基础草率,无夫妻.同财产无子女,均同意离婚。两人商量,等春节过后就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没想到春节期间,王仁因为一场车祸意外离世,生前未有遗嘱,他个人名下一套价格六百多万元的房产成了遗产。丽丽认为,一天没有离婚,就是合法夫妻,她有权继承房产,王仁的父母却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丽丽继承王仁名下的遗产。2010年6月,丽丽委托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丈夫王仁名下的房产。 人民.受案后,经审理认为,丽丽与王仁虽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在办理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前,双方仍是合法的夫妻..,互有继承权。其间,王仁因车祸死亡,二人的夫妻..一直存续到王仁死亡之时,因此,丽丽可以..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仁的遗产。考虑到两被告在王仁购买此套房产时有巨额出资,以及原告丽丽和被继承人王仁婚姻持续短暂,在分配遗产时,适当的照顾两被告.。最终在人民.的调解下,本案原告自愿作出让步,由两被告支付原告丽丽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谈在此提醒: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甚至还有一种传闻,夫妻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其实,离婚协议必须经民政局备案并办理离婚方才生效。本案被告丽丽与王仁虽签有离婚协议,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即在王仁死亡之前,他们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丽丽作为..顺序继承人,有权和王仁的父亲、母亲.同继承王仁的遗产。.。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遇到浦口遗产继承律师_南京市浦口区遗产继承律师处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策略 ·南京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在哪里?怎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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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执业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