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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法律顾问_南京市浦口区法律顾问为浦口公司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债务、劳动、合同、股权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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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专业化处理企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劳资纠纷等公司法律问题。
    南京市浦口区法律顾问为南京市浦口区及周边地区企业出谋划策、规避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强化企业的内部制度管理,化解对外经营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浦口区企业的合法利益。

▲浦口法律顾问的服务特点与服务方式
    浦口法律顾问律师积极处理..企业利益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涉法涉诉案件,结合政府和企业特点,对执法经营、运行状况、市场影响等进行透彻分析,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为企业决策提供正确依据,协助企业制订应急工作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法律风险,实现企业运行避险增效。
∴ 及时
·  浦口法律顾问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勤勉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文本制作、文书审查等法律服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
∴ 优先
·  浦口法律顾问律师将优先从速处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
∴ 优惠
·  如涉及诉讼仲裁等浦口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之外需另行收费的特别法律事务,我们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优惠报价
∴ 专业
·  浦口法律顾问律师不仅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而且对每件法律事务均在穷尽法律调查与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意见与建议
∴ 团队
·  南京.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十余多人,是南京市及浦口地区一家  的专业化公司法律师事务所,提供社会...享、专业分工和负责律师缺位补进等团队配合服务
∴ 灵活的服务方式:
· 面对面的沟通式现场办公方式
· 电话咨询方式
· 传真文件方式
· 方便文件修改的电子邮件方式
· 其他现代通讯联络方式

▲浦口法律顾问如何提供服务?
  浦口法律顾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组织律师进行会诊。浦口法律顾问每月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企业进行调研、沟通或者举办法律知识培训.。浦口法律顾问以幻灯片讲演或书面的方式定期对企业新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
    浦口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专人负责,全所配合,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1. 专业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工作量少,仅需律师提供有针对性法律服务的企业,指定一位律师负责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根据该企业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及其要求,安排律师固定工作时间(如每两周)到现场办公;
    2. 律师小组:对于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指定两位律师、一位助理律师组成服务小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负责具体法律工作,助理负责事务性工作.
    3. 常驻律师:对于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还可以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要求派遣常驻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
    4. 集团服务: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公司可以以一个核心公司与我们签署聘请常年中国法律顾问合同以建立常年法律顾问..,浦口法律顾问团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为整个集团(一般指有股权..的关联公司)统一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顾问单位可选择的计费方法有:
    1. 按估算工作小时付费:按年估算律师工作小时,一次性计付常年顾问费后,律师在不超过估算时数范围内的工作,不再收取费用.
    2. 按约定工作内容付费:按工作类别约定律师工作,一次性计付常年顾问费后,律师在约定范围内工作,不再收取费用.
    3. 签约费:事前既不能确定需要律师工作的内容,也不能确定预约律师工作量的企业,可采取支付签约费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费将在实际工作发生后另行计付(可以选择按时或按件计付或协商确定)。

▲浦口区住建局积极推进浦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为深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根据区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推进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区住建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浦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建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制度落实。
  二是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严格筛选,保证担任浦口法律顾问的律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及时与聘任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并明确相关职责和履职要求.。建立浦口法律顾问联络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加强与顾问的沟通联系,及时、有效解决机关在依法行政中的涉法难题.
  三是注重作用发挥,促进依法行政。要求浦口法律顾问积极对相关合同协议、重大行政处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开展普法活动,参与局机关行政执法培训、授课,接受科室在业务上的法律咨询,提供涉法信访案件的法律意见,浦口法律顾问受委托担任相关行政、民事诉讼案件代理等,促进了住建局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推进“法治浦口”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浦口区局与区侨办就推进维侨浦口法律顾问团工作达成.识
    浦口区局和区侨办联合召开会议,.同研究推进维侨法律顾问团工作。会议就全面推进维侨法律顾问工作达成三点.识.
  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9名浦口法律顾问团律师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侨资企业实际的法律需求,根据反馈制定服务计划,提供法律咨询、专题法律讲座、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保姆式服务。二是在侨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设立律师工作站,安排专职律师值班,初步形成服务科技企业的基本经验及工作流程。引导律师深入走访企业,开展法律“体检”,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专业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开展顾问团律师与侨资企业结对活动.。依据自愿、就近原则,9名浦口法律顾问团律师分别与区内100多家侨资企业结对,便于律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浦口区局与区侨办于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浦口区维侨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并成立浦口区维侨法律顾问团。维侨法律顾问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浦口区涉侨的创业创新人才、侨资企业和在境外投资企业以及浦口区的华侨、归侨和侨眷。浦口法律顾问团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优先代理涉侨企业案件、举办法律讲座、发放法律专辑和资料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区维侨法律顾问团运行一年来提供各类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举办专题法律讲座12次,发放法律书籍、手册500余本,发放律师便民联系卡300余张,浦口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专业职能作用,服务浦口区科技创业创新,获得了侨资企业和侨民的认可。

▲浦口法律顾问谈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什么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第二,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第三,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浦口法律顾问谈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需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主要在于:
  A、从宏观上看,国民经济和国有资产的结构和布局调整,需要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实现国退民进,而整体上的国退民进需要通过具体企业的产权流动来实现,具体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产权的逐步退出本身就是企业改制的基本内容。
  B、从微观层面上看,具体的国有企业通常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其它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另外国家过去将国有企业作为一种解决城市居民就业和日常生活问题的手段,使国有企业存在企业办社会、企业冗员过多、企业负债沉重等体制性的包袱。
  C、从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市场环境来看,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各种新的、复杂的挑战。在中国入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包袱来和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甚至跨国企业集团竞争,显然力不从心.
  D、从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进程和长期规划来看,国有企业改制已经逐渐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不触及产权到根本改变产权机构的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二十余年的风雨历程后已经迈向了关键的攻坚阶段。
  随着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载体多元化的认识的加深,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存在制度或政策上的障碍,现在早已不存在“该不该改制”的争论或疑虑。相反,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尚未进行改制或改制不彻底的企业应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最终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产权清晰、出资多元、政企分开、股份制、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
  从国企改制的实际进程来看,虽然一些地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面达到八成左右,但这些改制有很多是“换汤不换药”的翻牌改制或由国企简单地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还有必要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而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改制面不到半数,而且大型国企目前的改制也主要集中在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上面,对于主体企业自身的改制重组也将提上日程(甚至有些大型国有企业已经经过改制重组在海外上市)。可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为内容的国有企业改制正处在攻坚阶段.
  3、改制的内容更加丰富,改制的方式、方法更趋多元化。
  从宏观上看,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的根本性调整,国有经济应 “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中观方面,不仅要进行“物”方面(企业产权)的改革,也要进行“人”方面(国有企业员工体制性身份的整体退出)的改革,即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改革的同时,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微观方面,在设计改制方案时,方案内容涉及到企业资产清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及财务处理、员工劳动..变更及身份置换补偿、债权债务重组及土地资产的处置、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公司形式选择等各个方面。

▲浦口法律顾问谈清算、注销法律风险及责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此并无直接的规定,造成国内公司解散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现象的泛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浦口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及责任风险分别如下:
    《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清算义务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三种:
    1、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
    (1)未在法定期限内(出现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均可向人民.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恶意作为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19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注销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将直接导致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不应一逃了之,更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履行公司的解散清算及注销义务。

▲浦口法律顾问谈公司自行清算的相关流程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浦口法律顾问谈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浦口法律顾问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资格同样归于消灭.由此可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相比较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必须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终止,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浦口法律顾问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取得,其债务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接受的遗产为限偿还。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当然如存在投资不足、或造成损失等情况则应另行再承担相应的补偿、清偿或赔偿等责任.。 
    人民.在立案、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原、被告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止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以原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收取债权后违法分配,在被诉后不应诉,致使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放弃债权等损害清算主体和债权人的权益。或被诉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应诉,夸大债务等损害清算主体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起诉、审理中发现被吊销则应及时要求变更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不应追加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同参加诉讼,如不同意变更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在清算主体为个人股东且下落不明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从而做规范审理,防止错案和问题的产生。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涉及到企业法人被吊销的情况,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浦口法律顾问指出,有些案件中原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而原审未按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仍将原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作出裁判,是不正确的,在复查时发现该种情况应决定进入再审,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重新作出裁判;有些案件在原审时企业法人未被吊销,企业法人在原裁判生效后被吊销,再审过程中也应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作出正确裁判。在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时应要求申请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发现已被吊销,则应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申请人,否则即终结该复查。  
    另外,企业被吊销后,其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仍为原企业名称,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加以明确,从而保证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到位。 
▲浦口法律顾问谈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四、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九、退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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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怎么赔偿,到底有没有和企业法人相关的赔偿法律。谢谢了.

·我能推翻此协议吗;或追究双核卫生院的责任吗
    村大夫是我们卫生所的不是医院的‘但是药是在医院取的’他们提出和我们一次解决;;我们当时前的协议是这样的;经双方协商他们同意陪给我们四万元;自签订本协议之日;我们以一次性收到赔偿款;以后出现任何事情与他们无.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请问我在要求报销医疗费的同时可以要求多少精神损失赔偿?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肯德基做兼职。右手手背五分之一面积在工作时间被350度高温油烫伤,属2度深度烫伤。经医生鉴定会留下疤痕。请问我在要求报销医疗费的同时可以要求多少精神损失赔偿?由于我是一名女生,所以我.

·我应该怎样来让他们赔偿呢
    我孩子病了住进医院手术很好最后快出院了医生出错了导致孩子出不了院就是鼻子出血最后是抽出鼻子里的面条照成孩子第二次出血又第二次手术抽出面条时孩子说疼粘住了医生没有采取方法就直接抽出导致又一次出血他说没有事的.

·我们在装修过程中发现 一承重墙斜了3.5厘米
    律师你好!我家的房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多处开裂,在要求修补后,开发商倒也积极的,但是做到油漆在一块时,却发现一承重墙垂直度斜了3.5厘米,并有开裂,大门口也有斜了3厘米,我想问问像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开放商做.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各位专家好
    各位专家好,在此有个问题想咨询请教你们,05年在农村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农村人开的那种三轮拖拉机,拖拉机没有投保险,驾驶员也没有驾驶照,当时车开翻了,导致一名车里的人双下肢截瘫,非常疼痛,生活不能自理,可当.

·欠债不还上诉,你好,你好,我是刚刚跟您联系的户主,到法院起诉
    你好,我是刚刚跟您联系的户主,到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打官司那费用由哪一方出?.

·遗产问题,我外公外婆当时购买了一套外婆单位的房子
    我外公外婆当时购买了一套外婆单位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着外婆的名字。后来外公去世了,当时没有立遗嘱,请问外公外婆的4个子女是否有权分得这套房子的10%?.

·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我于2011年3月24日驾车在马关县马白镇马安山小学校园内肇事至一学前班学生死亡。我承担全部责任。现受害者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已送达法院。受害者家属要求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受害者属农村.

·我和老公离婚了,可孩子跟他,我却一分钱得不到,我该什么做?
    我和老公离婚了,可孩子跟他,我却一分钱得不到.

·劳动工伤,工伤后,工伤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
    工伤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

·村里叫我种的荒地,现在卖了,土地补偿该给我吗
    十年前,村里有块荒地,村主任叫我种,我就种了10年,我种上了桃树,现在卖了,土地补偿该给我吗.

·我被中介耍怎么办
    由于对房屋买卖不懂所以我把房子挂中介带理,可是开始他们就态度很不好,但我没放心上。可是没有想到去办理过户手续缴税时让我又无辜多缴好几千的税。问他还说我自己说的,最后他还说句其实我的房子没这么多钱,他知道还.

·中介造成我的损失怎么办
    由于对房屋买卖过程的操作程序不是很清楚,所以把房子挂在中介帮着卖。可是没想到他们不尽开始就态度嚣张在房产过户缴税时让我无辜多缴了好几千的稅,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问题,我朋友的问题
    我朋友的问题,具体事情的经过的我不太清楚,是一件伤人致死案。我称*人者为甲方,死亡者为乙方,甲方亲属为丙方来说这件事。关系:他们都是同村的,丙方的小儿子过继给了甲方(丙方小儿子的户口在甲方名下)。丙方跟甲.

·二手车,二手车钱交完了,二手车钱交完了,但车况不好,签了协议,还
    二手车钱交完了,但车况不好,签了协议,还没过户,能退吗.

·50岁能否交社保,我已50岁城镇户囗以前没有交社保
    我已50岁城镇户囗以前没有交社保,现在单位给交社保,但现单位要以前交纳档案,我应怎么办?.

·怎样办理离婚手续,我是一个少数民族被骗到河南丈夫是个不务正业的人
    我是一个少数民族被骗到河南丈夫是个不务正业的人,还贩卖过人,经常喝酒发酒疯在家用暴力x打我,记得有一次我怀着我小孩才7个月大的差点流产,他生妈为了我挨了他一x,养母也被他打的病倒3个多月,他贩卖人口被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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