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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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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到期,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赔偿金达不成一致)强制解除合同,我是否可要求 1.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大约6900元) 2.低于烟台最低工资760的欠缺部分补发给我,补发部分公司需支付25%的赔偿金(大约700元) 3.12.31解除合同,半奖(7.1-12.31)需按我实际出勤天数按比例支付给我(大约300元) 4.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给我书面通知,公司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大约1100元) 谢谢各位律师,我的4条要求是否都能同时得到法律的支持(即在公司强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需支付我6900+700+300+1100=9000元)谢谢! (一个小问题,工作限是从进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还是从签订劳动合同那天开始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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