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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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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在2016年1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到4月4号星期结束。可是,4月1号他们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他说给我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一个选择是自己你解除。自己提出辞职。他们解除我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公司有一套评价制度。是在三个月内分别有三次评价如果有两次评价不合格的话好像是不符合认证的。这个我有两次评价不合格,我们那个部门领导直接就把那个评价表交给了人事。刚开始他告诉我说要换工作或者如果这个工作不好的话可以换工作,可是结果我到人事那边,他们说要么解除要么你自己选择了。但是我没有办法就选择了离职。他们说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话,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是在我最后一次我的工作比以前有了好转。可是最后还是被迫选择了当才辞职,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可以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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