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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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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到物业管理公司去办亲人的出入证,物业管理人员以:我家里阳台搭建塑料雨篷,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要整改后才可办理。拒绝为我办理亲人的出入证。而根据我所查的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任何依据,能让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据此停止为业主做应有的服务!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个情形下有权拒绝为我办理亲人的出入证吗?如果有权,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法规? 广东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这两项,而根据处理方面的(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里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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