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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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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是与单位A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A单位于去年七月变换办公地址,原有的办公场所现由B单位接受使用,我们与A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但至今未交去年的租赁费(A单位一直都是在每年的年底收取租赁费的,但去年未曾收取)。B单位于去年十月通知我们要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工期两个月,两个月满后我们继续使用,但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十个月了,我们不但不能正常使用,而且B单位还将我们起诉到,说我们占据着他们的房子,让我们无条件搬离,而且他们起诉的理由是我们没有交去年的房屋租赁费,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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